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6-031
转债代码:111014 转债简称:李子转债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变更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
近日,公司已完成《公司章程》备案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已取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相关登记信息如下: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14730958XR
2、单位名称: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住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李子园工业园
5、法定代表人:李博胜
6、注册资本:叁亿玖仟零壹拾万贰仟叁佰贰拾柒元
7、成立日期:1994年10月22日
8、营业期限:1994年10月22日至长期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食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日
证券代码:605337 证券简称:李子园 公告编号:2026-030
转债代码:111014 转债简称:李子转债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6号),同意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6,000,000张,共计募集资金6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402,075.47元(不含税)后,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597,597,924.5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28日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8281号《验证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15万吨含乳饮料生产线扩产及技术改造项目”的部分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变更投向用于实施公司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李子园日处理1,000吨生乳深加工项目(二期)”,该项目由宁夏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并提请授权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变更募投项目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存储监管协议及签署其他相关文件并办理有关手续。保荐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6年5月13日召开了“李子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近日,公司与宁夏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5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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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余额不包括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金额12,474.56万元。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宁夏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为“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金东支行简称为“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简称为“丁方”。
(一)甲方根据内部有效决议,将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乙方实施“李子园日处理1,000吨生乳深加工项目(二期)”,乙方已在丙方下辖金华曹宅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9655301040018681,户名:宁夏李子园食品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曹宅支行,截至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0元。乙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实施前述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乙方、丁方同意丙方授权其下辖金华曹宅支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负责办理本次资金监管的相关事项,并指定为监管专户的开户行。丙方该下辖支行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的,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甲方应当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盛佳玉、邵荻帆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乙方专户的资料;甲方、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寄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丁方有权向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丙方向丁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九)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