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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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6-06-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5 证券简称:大庆华科 公告编号:2026022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于2026年5月28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2、会议于2026年6月1日10:00以通讯方式召开。

3、应参会董事11名,实际参会董事11名。

4、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第九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议案。

调整后组成人员如下:

1)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彩虹女士

委 员:窦岩先生、王威先生、吕印达先生、孙洪海先生、姜喜娟女士、李国峰先生(独立董事)、赵云宝先生(独立董事)、金启龙先生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国峰先生(独立董事)

委 员:窦岩先生、姜喜娟女士、王涌先生(独立董事)、赵云宝先生(独立董事)

3)审计委员会

主任委员:赵云宝先生(独立董事)

委 员:吕印达先生、王涌先生(独立董事)、潘明先生(独立董事)、金启龙先生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议案。

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6月2日发布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0985 证券简称:大庆华科 公告编号:2026023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秘书辞职情况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孟凡礼先生提交的辞呈。因工作变动原因,孟凡礼先生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辞呈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孟凡礼先生将继续担任公司其它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孟凡礼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孟凡礼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高质量发展作出了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聘任董事会秘书情况

公司于2026年6月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6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议案》,经董事长提名,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王志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王志刚先生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职业素养,具备任职董事会秘书的能力,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任职条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志刚先生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明。其已出具书面承诺,将在本次聘任后及时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在王志刚先生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明前,将由公司董事长张彩虹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待其取得上述资格证明后,将正式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兴化北街8号

联系电话:0459-6291061

传真:0459-6282351

电子邮箱:13845998943@163.com

特此公告。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日

简历:

王志刚先生:1981年6月出生,大学学历,工程师。历任大庆石化公司化工一厂仪表车间仪表工;大庆石化公司财务部主办、主管、高级主管、一级高级主管。现任职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

王志刚先生目前尚未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已承诺将尽快报名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取得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王志刚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人承诺: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述职务的情形。

经核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