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82版)
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智拓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前湾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阳泽电器有限公司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阳泽电器有限公司会同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以下,公司简称“甲方1”、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智拓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 TECHNOLOGY (SINGAPORE) PTE. LTD.、公司全资子公司Tilen Technology (Thailand) Co., Ltd.、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阳泽电器有限公司统称为“甲方2”,“甲方1”与“甲方2”合称为“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前湾新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统称为“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在本协议的磋商、签订与履行中,任一方均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应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
13、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证券代码:001237 证券简称:惠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3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
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进行置换,此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0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87,858股,于2026年5月22日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5,299,317.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69,191,540.2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06,107,776.8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年5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10196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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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6,107,776.82元,扣除前述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募资金总额为9,553,776.82元。
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存在需要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1、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薪酬费用。如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募投项目相关人员薪酬,存在流程繁琐、时效性差等问题。
2、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
3、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需使用外币进行支付的情形,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进行现汇支付。同时,由于海关及税务的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或税务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4、募投项目涉及差旅费等小额零星开支,较为繁琐且细碎,若所有费用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操作性较差,便利性较低,影响公司运营效率,不便于降低采购成本和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与账户操作。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后续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以下简称“垫付款”)提交付款申请。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2、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募投项目核算台账,汇总募投项目垫付款资金明细,定期将垫付款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上述置换事项在自垫付款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完毕。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相关规定及业务实际情况采取的必要措施,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背书转让支付)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在履行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置换行为存在必要性。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