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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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26-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60 证券简称:ST同德 公告编号:2026-078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终止本次执行

2.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实际执行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化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科创”)、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德爆破”)因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2025年9月22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2025)沪0115民初111045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已于2025年11月10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下发《民事判决书》【(2025)沪0115民初111045号】《民事裁定书》【(2025)沪0115民初111045号之一】,一审判决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949,662.50元、留购价款100元、截至2025年1月10日的逾期利息1,205,074.15元以及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379,680.90元、律师费损失19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22,526元。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2026年1月27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6)沪0115执346号】。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125)

近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同德科创、同德爆破因上述诉讼事项,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沪0115执346号】。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友诚路149号45层、46层(实际建筑楼层为39层、40层)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邱鹤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原平经济技术开发区跨越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河曲县西口镇焦尾城大茂口。

法定代表人:张富铨,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忻州经济开发区紫檀街39号。

法定代表人:张云升,董事长。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义务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冻结期限自2026年2月6日至2027年2月5日止,上述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临近届满,申请执行人应在强制措施届满前一个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并在申请书中明确载明查封、冻结到期日,逾期未提出书面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或申请书未明确载明查封、冻结到期日,导致查封、冻结措施到期自动解除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3、因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限制其高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同德科创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同德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由于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积极配合司法程序。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6)沪0115执346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