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6-044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1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15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中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2,397,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70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3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658,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6%。
2、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1,739,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23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658,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6%。
现场会议由副董事长张中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制定〈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9,707,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32%;反对2,12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4%;弃权5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7,968,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51%;反对2,12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4%;弃权5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5%。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8,311,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327%;反对3,56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36%;弃权5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572,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42%;反对3,56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80%;弃权5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78%。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修订〈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8,523,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28%;反对3,35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2%;弃权5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784,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69%;反对3,35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6%;弃权5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8,530,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45%;反对3,34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16%;弃权5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791,3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58%;反对3,34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55%;弃权52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铮铮、李园园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