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全国总代理协议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3 证券简称:汇宇制药 公告编号:2026-064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全国总代理协议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前期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同源康“TY-9591”产品的全国总代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同源康“TY-9591”产品的全国总代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支付款项(尚未满足款项支付的条件)。
● 2026年7月22日,公司收到长兴县人民法院传票,浙江同源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源康”)向长兴县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同源康与公司之间《关于同源康“TY-9591”产品的合作协议》、《关于同源康“TY-9591”产品的全国总代理协议》不成立。在此之前,公司及子公司汇辰昕已就相关合同纠纷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相关协议合法有效。
● 上述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支付款项(尚未满足款项支付的条件)。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前期合作项目基本概述
(一)合作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同源康“TY-9591”产品的全国总代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签署〈同源康“TY-9591”产品的全国总代理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026年2月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汇辰昕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辰昕”)与同源康共同签订了《关于同源康“TY-9591”产品的全国总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全国总代理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支付款项(尚未满足款项支付的条件)。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同源康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丁兆曾担任董事的企业。2025年3月丁兆因个人原因辞任董事职务,根据《上市规则》第15.1条第(十五)项的有关规定,同源康曾为公司关联方,关联关系已于2026年3月终止。
二、全国总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授权方):浙江同源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被授权方):四川汇辰昕药业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甲方“TY-9591”产品的全国总代理权。
2、全国总代理权的授予:甲方同意将其“TY-9591”产品的全国总代理权排他性地授权给乙方,且该项授权不可撤销或更改。
3、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地区的市场)。
4、里程碑款项:15,000万元人民币(待付款条件成就后支付)。
(三)其他约定协议
对产品营销和销售、产品发货与生产、法律适用与管辖权、合同生效等条款均予以明确约定,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合作协议的进展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6年7月22日,公司收到长兴县人民法院传票,同源康向长兴县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同源康与公司之间《关于同源康“TY-9591”产品合作协议》《关于同源康“TY-9591”产品的全国总代理协议》不成立。本次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在此之前,公司及子公司汇辰昕已就相关合同纠纷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关于同源康“TY-9591”产品的合作协议》《关于同源康“TY-9591”产品的全国总代理协议》等相关协议合法有效。本次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就上述合作事项支付款项(尚未满足款项支付的条件)。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未来,公司将采取必要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