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792 证券简称:通宇通讯 公告编号:2026-047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为青岛启恒火焰叁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
2、投资金额: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宇通讯”)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合伙企业出资额1,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13.07%。
3、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4、风险提示:公司对合伙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或控制权,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不会新增合并报表范围。
合伙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投资标的、行业周期、企业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同时,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存在投资失败或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以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为推动公司战略实施,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经验和资源优势,持续深化在卫星通信领域的布局,挖掘产业链优质项目和发展机会,近日公司与嘉兴天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天启”)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青岛启恒火焰叁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设立“青岛启恒火焰叁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合伙企业出资额1,000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本次与公司共同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为嘉兴天启,其基本情况如下:
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成立时间:2020年6月9日
3、法定代表人:王静远
4、注册资本:3092.7835万元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JDBKX64
6、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159室-4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王静远持股64%,扬州天启鸿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沛泽、杨昊旻、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股20%、10%、3%、3%,王静远为嘉兴天启的实际控制人。
9、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1844
10、经查询,嘉兴天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
嘉兴天启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合伙企业的其他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四、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青岛启恒火焰叁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7,651万元人民币
3、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天启
4、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6、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东阁街道团结路7号234房间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伙期限
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经营期限(即基金的存续期)为自本合伙企业基金成立日(即从本合伙企业募集结算专用账户首次将资金划入本合伙企业托管账户之日)起满7年之日止,其中投资期4年,退出期3年。为确保有序退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将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超过贰(2)年。延长期届满后仍需延长的,则应当经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
(三)合伙人及其出资
(1)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为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和,全部以货币出资。合伙人一致同意在管理人书面缴付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
合伙企业使用在募集监督机构开立的募集专用账户作为本合伙企业的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各合伙人按照管理人书面缴付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及金额,将实缴出资额缴付至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2)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
注:1、上述合伙份额认缴情况系公司本次认缴后的情况。在本次投资完成后,如有其他合伙人入伙或合伙人出资额变动,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以实际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2、上述表格中相关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有差异的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合伙人会议
除本《合伙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合伙人会议讨论事项,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之和当中超过三分之二(2/3)的有限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本《合伙协议》约定的特别同意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与表决事项具有利益冲突和关联关系的合伙人应当回避参与表决,其持有的表决票不计入表决基数。未以任何方式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应被视为对会议讨论事项投弃权票,且其所持实缴出资比例不计入表决基数。
(五)管理方式
本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嘉兴天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各方亦一致同意,委托嘉兴天启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的管理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管理本合伙企业资产、投资业务和行政业务的职能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不时指定的机构承担,前提是前述委托不应增加任何其他合伙人应承担的管理费及运营服务费的金额。此委托不免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按以下顺序进行:
1、返回本金。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第12.1条确定的全部可供分配收入,首先应按照合伙人截至分配基准日的实缴出资金额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各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额等于其截至分配基准日的实缴出资额。
2、门槛收益分配。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第12.3.1条约定分配完成后,如可供分配收入仍有盈余,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等分配后,该有限合伙人收到的累计分配收益金额达到该有限合伙人截至分配基准日的门槛收益。门槛收益率为年化单利6%。
3、普通合伙人追平分配。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第12.3.2条约定分配完成后,如可供分配收入仍有盈余,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根据本《合伙协议》12.3.3项进行分配的金额等于根据《合伙协议》第12.3.2项及《合伙协议》第12.3.3项进行分配的总额的20%。
4、超额收益分配。合伙企业按《合伙协议》第12.3.3条约定分配完成后,如可供分配收入仍有盈余,则余下的可供分配收入的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金额比例分配,百分之二十(20%)作为业绩报酬向普通合伙人分配。
(2)非现金分配
若有限合伙有任何收入是以股份、股票期权等非现金资产方式支付,则普通合伙人应于下列日期中较早一个及时将其分配至合伙企业帐户并向合伙人通报其价值:
(a)该等非现金资产变现之日;
(b)该等非现金资产取得后满二年之日;
(c)合伙企业解散之日;
(d)该等非现金资产可上市流通之日;及
(e)投资委员会决定分配该等非现金资产之日。
该等收入可按照本《合伙协议》12.4.2条进行非现金分配或者于其变现后按照第12.3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3)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五、本次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1)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合伙企业,旨在借助其经验与资源,结合卫星通信行业趋势与公司发展方向,多维度探索产业升级新机遇。在保障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本次投资有助于优化公司投资结构,提升资金投资收益水平和资产运作能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存在的风险
公司对合伙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或控制权,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不会新增合并报表范围。
合伙企业尚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合伙企业能否顺利完成基金备案以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合伙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受(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市场环境、投资标的、行业周期、企业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
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对合伙企业的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存在投资失败或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以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青岛启恒火焰叁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