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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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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6-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6一051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涉及股份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县新桥”)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寿县财政局(寿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本次权益变动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达成作为实施要件,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创电子”)于2026年7月29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鑫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鑫盛”)及其一致行动人韩盛龙、曾吉勇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寿县新桥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6年7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鑫盛、公司实际控制人韩盛龙及公司董事长、总裁曾吉勇与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下属产业投资平台寿县新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江西鑫盛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76,930,822股转让给寿县新桥,转让价格为8.19元/股,转让价款为630,063,432.18元(含税)。若本次股份转让事项顺利推进并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江西鑫盛变更为寿县新桥,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韩盛龙变更为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

股份转让完成后,寿县新桥将直接持有公司7.27%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5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注: 1、本次权益变动前江西鑫盛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数量为截至2021年11月5日的持股数量。自前次权益变动至今,江西鑫盛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本变动致使持股比例被动变化的原因,导致其持股数量减少85,047,496股,持股比例减少7.99%。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寿县新桥与江西鑫盛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寿县新桥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5月14日

营业期限:2008年5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717727259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宜行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址:安徽省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国内贸易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寿县新桥股权控制关系如图所示:寿县财政局(寿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管理委员会)持有寿县新桥100%股权。

寿县新桥自成立以来,未实际开展经营,无主要财务数据。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自有资金来源主要为国有股东增资款,自筹资金来源为银行借款。

经核查,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寿县新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寿县新桥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寿县财政局(寿县国资委)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江西鑫盛及其一致行动人韩盛龙、曾吉勇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降至5%以下,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自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身份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公司董事会将继续督促上述股东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它相关说明

1、本次拟转让股份不违背江西鑫盛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其自愿作出的任何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也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江西鑫盛及其一致行动人韩盛龙、曾吉勇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寿县新桥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相关国资监管机构的审核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批准(如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确认及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江西鑫盛及其一致行动人韩盛龙、曾吉勇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寿县新桥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