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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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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6-08-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棕榈 公告编号:2026-093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被法院立案受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3、涉案金额:321,939,920.36元,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6.49%。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上市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该诉讼主要由于公司为第三方提供差额补足义务导致,如被担保方(被告一)最终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可能需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一、情况概述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或“公司”“被告二”)于2026年8月4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6)湘01民初813号),获悉因借款合同纠纷事宜,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信托”或“原告”)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首棕吉”或“被告一”)。

二、涉诉事项的具体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被告一: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二: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起诉状主要内容

1、上海信托与吉首棕吉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吉首棕吉向上海信托申请共计人民币4.35亿元的信托贷款,双方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亿元的《上信吉首棕吉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及双方后续陆续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于2018年2月7日签订贷款金额为人民币0.85亿元的《上信吉首棕吉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及双方后续陆续签署相关补充协议。信托贷款用于“吉首市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二期工程PPP项目”建设。

2、上海信托与棕榈股份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017年8月24日、2018年2月7日,棕榈股份、上海信托与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长沙分行”)签署《差额补足协议》,及三方后续签署的补充协议,约定:

(1)上海信托未能按期足额收到《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棕榈股份应根据上海信托的书面通知无条件进行差额补足;

(2)棕榈股份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债权范围包括融资本金,以及融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催收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上海信托与吉首棕吉签订《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

2020年3月19日,上海信托与吉首棕吉签署两份《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约定:

(1)吉首棕吉将其在2017年8月30日至2033年2月7日的期间内发生的在 其与吉首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签署的《吉首市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二期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包括已发生和将发生的)全部权益及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为上海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2)担保范围包括《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主债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质押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若吉首棕吉在《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下构成违约,上海信托有权处分质押财产以实现质权。

4、上海信托、吉首棕吉、浦发长沙签订《信托贷款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

上述信托贷款合同签署后,原告上海信托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2018年2月7日分别向被告吉首棕吉发放了信托贷款3.5亿元、0.85亿元,履行了放款义务。

2026年2月10日,上海信托、吉首棕吉、浦发长沙签订《信托贷款补充协议》,约定在满足合同生效条件后,调降案涉信托贷款利息;同时,约定管辖变更为“浦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

2026年4月30日,上海信托、吉首棕吉、浦发长沙、棕榈股份签订《补充协议》(系《信托贷款补充协议》之补充协议) ,变更《信托贷款补充协议》“协议的生效”条件。

2026年5月9日,生效条件已满足,浦发长沙向吉首棕吉、棕榈股份发送《告知函》,告知案涉信托贷款利率下调。

5、上海信托、吉首棕吉、浦发长沙、棕榈股份签订《四方协议》

在上述《信托贷款补充协议》签订后,2026年2月,上海信托、吉首棕吉、浦发长沙、棕榈股份签订《四方协议》,棕榈股份为吉首棕吉在上海信托的信托贷款本息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因吉首棕吉、棕榈股份未按约定清偿逾期款项,原告现根据《信托贷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有关约定,宣布上述信托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吉首棕吉立即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要求被告棕榈股份立即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并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利。

(三)诉讼请求(截至2026年5月20日,共计人民币321,939,920.36元)

1、判令被告一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

257,026,306.71元;

2、判令被告一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截至2026年5月20日的利息( 含逾期利息及罚息) 64,838,613.65元以及自2026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含逾期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顺延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一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5万元;

4、判令被告二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前述第1项至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如被告一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第1项至第3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就被告一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30日到2033年2月7日期间内发生的在其与吉首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签署的《吉首市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二期工程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的( 包括已发生和将发生的) 全部权益及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应收账款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一继续清偿;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四)诉讼目前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案号为(2026)湘01民初813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为吉首棕吉在上海信托的信托贷款本息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并要求吉首棕吉向公司提供吉首PPP项目的全部权益及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第二顺位质押担保;该事项已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对外进行了信息披露。

若被担保方吉首棕吉最终未能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公司可能需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2、吉首棕吉是“吉首市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二期工程PPP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该项目的工程、项目运营、管理等事宜。该项目已于2019年7月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根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运营期。

根据协议约定,吉首棕吉在项目运营期内主要通过收取政府付费资金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政府付费期限与吉首棕吉的项目贷款期限基本保持一致。该项目运营期限为13年,目前处于第7年,项目公司前期已累计收取政府付费的部分金额;现阶段主要由于政府财政资金未能及时足额付费,导致项目公司未及时向金融机构偿还项目应付的贷款本息。根据吉首棕吉测算,该项目剩余运营期内应收取的政府付费金额可以覆盖金融机构贷款本息。

目前,公司和吉首棕吉已就政府欠付问题开展多方沟通、协商工作;后续将进一步加大催收力度,加强与政府方、金融机构的沟通,积极推动政府付费资金的及时兑付;同时,公司将及时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必要时要求吉首棕吉履行反担保承诺,亦不排除采取司法途径等手段进行追偿,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以及公司可能承担的差额补足责任均存在不确定性;如公司承担差额补足责任,预计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遵循会计准则的谨慎原则,及时跟进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以及承担差额补足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的影响须以审计机构确认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