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073 证券简称:毕得医药 公告编号:2026-036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毕得医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岚直接持有公司32.4768%的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龙直接持有公司14.4211%的股份;共青城南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煦投资”)、共青城煦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煦庆投资”)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昀万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昀万驰”,以上统称“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公司5.4544%的股份,前述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戴龙,受戴龙控制。戴岚、戴龙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公司52.3523%的股份。
2、戴岚与戴龙签署的《戴岚与戴龙关于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终止,戴岚和戴龙系姐弟关系,前述《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戴岚、戴龙仍为一致行动人,双方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相关股份继续保持合并计算。
3、本次终止《一致行动协议》不涉及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戴岚、戴龙。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龙出具的《关于不再续展一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戴龙决定自《一致行动协议》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协议即告终止,不再续签,原《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签署、履行及终止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岚与戴龙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定,如双方不能就协议中约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或者就行使表决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或职权达成一致意见,则戴岚的意见为双方最终意见,双方均应按戴岚意见行使表决权及其他各项权利和职权。《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期限为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后若双方无异议则协议自动续期一年。
二、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前后双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岚直接持有公司32.4768%的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戴龙直接持有公司14.4211%的股份;南煦投资、煦庆投资和蓝昀万驰合计持有公司5.4544%的股份,前述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戴龙,受戴龙控制。戴岚、戴龙以及南煦投资、煦庆投资、蓝昀万驰合计持有公司52.3523%的股份。
(二)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
戴岚和戴龙系姐弟关系,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戴岚、戴龙仍为一致行动人,双方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相关股份继续保持合并计算。本次终止《一致行动协议》不涉及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戴岚、戴龙。
双方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戴岚、戴龙仍为一致行动人,不会降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股权比例,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戴岚女士与戴龙先生所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到期终止,该协议终止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无相反证据表明戴岚女士与戴龙先生已不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