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584 证券简称:建发致新 公告编号:2026-045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控股子公司预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前述担保均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提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2026年度财务预算,结合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统称“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80亿元。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上述授信额度中部分授信额度的融资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保障子公司顺利申请授信额度,公司已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5月11日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各类融资授信及开展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90亿元(含本数,下同),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8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为10亿元。
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在担保额度总额范围内, 公司子公司间可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亦可对新成立的下属子公司进行担保。当子公司(额度接收方)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时,其所需调剂的担保额度,仅能从资产负债率同样高于70%的其他子公司(额度调出方)处获取。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有效期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最终实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本次审批的担保额度。担保综合授信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供应链金融及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各类融资授信及业务涉及的具体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条款,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建发德尔(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致新中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德尔医疗实业(成都)有限公司、云南建发致新乾道肾科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致新瑞盈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计59,310万元。
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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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2、公司对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截止披露日的担保金额为29.50亿元,其中包括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担保金额内,将部分额度二次分配给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并承担保证责任。
3、上表所列“担保方持股比例”,其统计口径为担保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被担保方的直接持股比例。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本次担保属于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此外,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授信协议》,协议约定2026年8月20日起到2027年8月19日止,银行向公司提供6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业务品种中的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贴可以给公司的子公司使用,商票保贴额度提用不超过2亿元。如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票据付款人或公司未足额交付票款时,银行有权直接向公司采取追索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公司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款以作支付,即公司为下属子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贴业务产生的债务提供不超过2亿元的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甲方)
(2)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3)债务人: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建发德尔(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致新中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1.本合同之主债权(即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亿元整。2.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3.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最高债权额:主债权本金伍亿元整以及利息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福建德尔医疗实业有限公司(甲方)
(2)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乙方)
(3)债务人:德尔医疗实业(成都)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为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范围,为最高债权本金金额(以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本金为准)*65%及该部分最高债权本金金额所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7)最高债权额: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32500000.00,大写叁仟贰佰伍拾万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3、《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3)债务人:云南建发致新乾道肾科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7)最高债权额: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大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万元整)及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债务人云南建发致新乾道肾科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海口燕康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与银行另行签署合同,提供了同比例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4、《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3)债务人:云南建发致新乾道肾科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4)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担保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6)担保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每笔融资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7)最高债权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伍佰叁拾万元整。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云南建发致新乾道肾科医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海口燕康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与银行另行签署合同,提供了同比例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债务人:北京致新瑞盈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4)担保范围: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债权人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4.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5)担保方式:1.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2.贵行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本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本保证人同意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须贵行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本保证人接受贵行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贵行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担保人进行催收。
(6)担保期间: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7)最高债权额: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债务人北京致新瑞盈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上海谦泰传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5%)与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致新”)签署了反担保合同,同意对建发致新的担保债权的45%,向建发致新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
6、《授信协议》的主要内容
(1)授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甲方)
(2)授信申请人: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3)主要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陆亿元整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订单贷、贸易融资、商业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证、国际/国内保函、海关税费支付担保、法人账户透支、衍生交易、黄金租赁等一种或多种授信业务。本协议项下商票保贴额度提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0.00(大写:人民币贰亿元)。如该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票据付款人或公司未足额交付票款时,银行有权直接向公司采取追索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乙方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款以作支付。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即已使用担保额度)为70.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下同)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330.73%;公司实际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借款本金金额为17.1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80.73%。
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及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即已使用担保额度)67.75亿元,实际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借款本金金额为16.71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即已使用担保额度)2.40亿元,实际需承担担保责任的借款本金金额为0.41亿元(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
2、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
3、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
4、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
5、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6、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1份)
特此公告。
上海建发致新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