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化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78 证券简称:昊华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6-049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中化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国中化出具承诺背景及内容
(一)中国中化出具承诺背景
2021年9月,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集团”)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工”)实施联合重组(以下简称“两化合并”),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化”)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方式取得中国化工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昊华科技”)64.21%股份。上述两化合并涉及的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昊华科技的氟化工业务与中化集团下属有关企业存在相似情形。为保护昊华科技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中国中化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对因两化合并新产生的同业竞争事项作出承诺。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二)承诺的具体内容
两化合并时,中国中化出具了《关于避免与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中国化工集团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现时或今后可能存在的竞争情形,本公司将切实督促中国化工集团、中国昊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其已向上市公司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2、对于因本次划转新产生的本公司下属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于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五年内,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委托管理、资产重组、股权置换/转让、业务合并/调整或其他合法方式,稳妥推进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相关资产或业务整合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股权关系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妥善处理涉及上市公司利益的事项,不利用控制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
上述承诺自本次划转完成之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期间内持续有效。”
二、承诺履行情况
自两化合并以来,中国中化就解决氟化工同业竞争问题积极进行统筹部署和协调,昊华科技作为打造世界一流氟化工企业的平台,通过实际行动积极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氟化工同业竞争问题。中国中化会同昊华科技针对面临的氟化工领域相关企业、相关业务及相关产品,根据企业运营模式、业务开展、具体产品的实际情况,遵循有利于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有针对性采取了有效措施,积极履行承诺,努力消除和避免实质性同业竞争。具体履行情况如下:
(一)收购中化蓝天100%股权,系统性地减少和规范了中国中化体系内氟化工业务的同业竞争问题
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蓝天”)原属中化集团下属控股企业,主营业务即为氟化工,其行业地位领先,产品种类几乎覆盖氟化工全产业链,是两化合并后中国中化系统内规模最大的从事氟化工业务的企业。为了有效避免因两化合并产生的同业竞争情况,在中国中化的统筹部署下,昊华科技于2024年7月成功实施了发行股份购买中化蓝天100%股权的重组交易,整合了中化蓝天氟化工板块业务。
本次重组是中国中化积极履行资本市场承诺的重要举措,系统性的减少和规范了中国中化体系内氟化工业务的同业竞争问题,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上市公司规范运营。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披露的《昊华科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6)。
(二)通过统一规划、协同合作以及实现产品迭代、差异化等措施,解决公司与鲁西化工在部分含氟制冷剂、相关氟聚合物产品上存在的相同或相似情形
1.含氟制冷剂
在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29日印发的《关于核发2024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生产、使用和进口配额的通知》中,未对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核定五氟乙烷(R125)永久基线,其永久丧失了R125产品生产配额申领资质,鲁西化工已停产五氟乙烷(R125),亦不从事相关贸易;而R410a是由R32与R125按1:1比例混配而成,鲁西化工亦未开展R410a产品相关业务。
同时,昊华科技无二氟甲烷(R32)生产装置和生产配额,不自产R32,昊华科技下属中化蓝天通过对外合作锁定R32货源进行销售,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备案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对经销的R32实施销售备案管理。
综上,昊华科技与鲁西化工在含氟制冷剂业务领域已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
2.氟聚合物
公司与鲁西化工存在少量含氟聚合物相似的产品,主要涉及六氟丙烯(HFP)、聚全氟乙丙烯(FEP)和聚四氟乙烯(PTFE)产品。
2026年8月28日,公司与鲁西化工签订《氟化工产品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就六氟丙烯(HFP)、聚全氟乙丙烯(FEP)、聚四氟乙烯(PTFE)进行明确的产品规划和市场布局,规避同质化经营风险,优化资源配置,避免内卷式竞争,实现产品差异化。《合作协议》约定,公司与鲁西化工各自独立生产不同规格的氟化工产品,不重叠、不交叉。针对聚全氟乙丙烯(FEP)产品,公司生产三元聚合物粒料,鲁西化工生产二元聚合物粒料;针对聚四氟乙烯(PTFE)悬浮中粒产品,公司生产粒径130μm以下规格的产品,鲁西化工生产粒径130μm以上规格的产品。根据行业政策、市场发展等变化情况,双方及时进行沟通协商。针对六氟丙烯(HFP)产品,公司除自用和销售给合营公司晨光科慕氟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外,不向市场销售六氟丙烯产品;鲁西化工不向晨光科慕氟材料(上海)有限公司销售六氟丙烯产品。
《合作协议》的签署,从根源上规避了昊华科技与鲁西化工氟化工产品的同质化经营,实现产品差异化和协同价值最大化,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避免内卷式竞争,并切实保障双方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昊华科技与鲁西化工在相关氟聚合物业务领域已不存在实质同业竞争。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披露的《昊华科技关于与鲁西化工签署〈氟化工产品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48)。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中化已履行其作出的关于避免氟化工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在中国中化体系内已不存在与昊华科技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四、结论
综上所述,自国家战略部署实施两化合并以来,中国中化就解决氟化工同业竞争问题积极进行统筹管理与协调,昊华科技作为打造世界一流氟化工企业的平台,以实际行动积极响应,针对不同业务、不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氟化工同业竞争问题,分别完成了规模最大的氟化工业务主体中化蓝天100%股权的收购;通过统一规划、协同合作以及实现产品迭代、差异化等措施,解决公司与鲁西化工在含氟制冷剂、相关氟聚合物产品上存在的相同或相似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国中化已履行其作出的关于避免氟化工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在中国中化体系内已不存在与昊华科技构成实质同业竞争的业务。
后续公司将持续跟踪督促相关主体保持现有业务差异化安排,防范产生对本公司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若未来出现新的业务重合情形,公司将第一时间开展核查评估,严格遵照证券监管相关规定推动妥善处置,积极督促中国中化及相关主体落实合规整改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