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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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6-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临2026-06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9月11日,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或“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无锡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鑫谷和与江苏银行无锡分行自2026年9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内办理的各项授信业务以及已签署的部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自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起,公司与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于2025年6月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BZ022225001111)(详见公司2025年6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25-033))自动解除。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为鑫谷和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900万元(含此次签订的担保合同人民币5,000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宜已经公司2026年3月30日召开的十届五次董事会和2026年4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名称: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3.债务人名称:鑫谷和金属(无锡)有限公司

4.担保最高债权额:5,000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三年

7.保证范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8.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鑫谷和,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经公司十届五次董事会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鑫科材料为全资子公司鑫谷和提供担保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240,695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164.9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人民币300,000万元额度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包括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包括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企业提供的担保)。担保额度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的205.5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