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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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6-09-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棕榈 公告编号:2026-121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对外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棕沅”或“被告”),案号为(2026)粤1403民初427号、(2026)粤1403民初428号、(2026)粤1403民初430号),涉案金额11,334.68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暨进展情况

(一)(2026)粤1403民初427号案件

1、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2026年9月7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2026年9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6)粤1403民初427号之三),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梅州棕沅收到《民事判决书》

2026年9月11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梅州棕沅收到本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406,708.43元及违约金2,781,850.15元(暂计至2026年8月31日,2026年9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181.1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496,181.10元,由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2,228.61元,被告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43,95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2026)粤1403民初428号案件

1、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2026年9月7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2026年9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6)粤1403民初428号之二),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梅州棕沅收到《民事判决书》

2026年9月11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梅州棕沅收到本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700,427.88元及违约金201,204.07元(暂计至2026 年8月31日,自2026年9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33.72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80,733.72元,由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406.20元,被告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3,32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2026)粤1403民初430号案件

1、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

2026年9月7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2026年9月11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6)粤1403民初430号之二),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2、梅州棕沅收到《民事判决书》

2026年9月11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梅州棕沅收到本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47,809.86元及违约金323,085.60元(暂计至2026年8月31日,2026年9月1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22.96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112,822.96 元。由原告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684.44元,被告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138.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法院已裁定原告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控股子公司梅州棕沅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由于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最终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棕榈 公告编号:2026-122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9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与康宁街交叉口海汇中心3A-17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江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8,753,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22%。其中,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17,111,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6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642,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2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642,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642,5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6%。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5,716,9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3%;反对2,869,3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7%;弃权1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605,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174%;反对2,869,3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456%;弃权16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张伟佳律师、孔维博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浩天(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