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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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6-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486 证券简称:致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4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尚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深圳市海纳天勤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博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法兰克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恒永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永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他44名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深圳市恒扬数据股份有限公司99.855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6年9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决定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及核查对象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自披露《交易报告书》之日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止(即2025年8月12日至2026年9月4日)。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本次交易核查对象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除分红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相关主体分别承诺如下:

“1、本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致尚科技股票的情形;

2、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致尚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其他相关自然人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而发生股份变动的情况

上市公司根据2024年度股东大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结果,于自查期间对陈和先、陈丽玉、张德林等8名核查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另对授予该8名核查对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了首次归属。

上述核查对象因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

(三)非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上市公司存在使用其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其具体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会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结果,回购注销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关股份的回购注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非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致尚科技股票的情况。

三、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文件,并经公司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致尚科技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认为:在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核查对象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致尚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致尚科技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核查对象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得到履行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致尚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致尚科技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