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6-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傲农生物 公告编号:2026-064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62026004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6年9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处罚字〔2026〕40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9月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证监处罚字〔2026〕24号),福建证监局已就上述案件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农生物或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兴亭路与宝莲路交叉处。

吴有林,男,1978年7月出生,2015年8月27日至2025年1月22日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5年1月23日至今任副董事长、总经理,2025年1月至今分管法务工作,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彭江,男,1983年9月出生,2024年1月8日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年1月8日至2026年8月31日任董事会秘书,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分管法务工作,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苏明城,男,1984年11月出生,2025年1月23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杨州,男,1981年1月出生,2024年1月8日至2025年1月22日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5年1月23日至今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傲农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

2024年6月17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55笔,其中27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11,717.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3.29%;2024年7月10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50笔,其中38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29,566.8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8.76%;2024年7月29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52笔,其中33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20,902.7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41.54%;2024年11月12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91笔,其中59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11,462.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2.78%;2025年2月7日,傲农生物披露新增诉讼、仲裁71笔,其中49笔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共16,871.3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3.53%。

二、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4年12月27日起,泉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发展)、厦门谷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德供应链)及湖北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农发)能够对傲农生物施加重大影响;2025年1月23日起,陈明艺担任傲农生物董事,其父陈德生2024年5月6日至今担任福建傲农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农食品)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陈德生是傲农生物的关联自然人,泉州发展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湖北农发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谷德供应链全资子公司江西益昕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益昕葆)及傲农食品是傲农生物的关联法人。

2025年1月1日至3月26日,傲农生物及其子公司与江西益昕葆、傲农食品发生销售交易1,568.94万元,与湖北农发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泉州发展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傲农食品、江西益昕葆发生采购交易14,477.65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合计16,046.5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1.89%,公司迟至2025年3月28日才披露其中部分关联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诉讼及仲裁文书、相关协议、会计凭证、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项和《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吴有林、彭江知悉案涉有关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易发生情况,未及时有效组织公司按规定披露前述重大事件,该二人均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关联交易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苏明城未及时有效组织公司按规定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州未能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等准确识别关联法人,其行为与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未勤勉尽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傲农生物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存在认错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吴有林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三、对彭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零五万元罚款;

四、对苏明城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杨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者强制退市。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250万元,公司将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缴款事宜,上述罚款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对公司本期净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自完成重整以来,已相应调整了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后续将更加严格地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5、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公司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