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6-71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2025年9月8日,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浙江立鑫破产预重整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浙江立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立鑫”)破产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5年9月9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申请控股子公司浙江立鑫破产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75)。
2025年11月12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浙江立鑫收到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清法院”)送达的《通知书》(2025)浙0521破申36号、《决定书》(2025)浙0521破申36号,裁定受理公司对浙江立鑫的预重整申请,并同意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立鑫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5年11月14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95)。
2026年8月3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0521破申36号,裁定受理对浙江立鑫的破产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6年8月5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62)。
2026年8月5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送达的《决定书》(2026)浙0521破26号,指定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立鑫的管理人。同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送达的《公告》(2026)浙0521破26号,浙江立鑫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9月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6年9月10日14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6年8月6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法院指定子公司重整管理人暨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63)。
一、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情况
2026年9月18日,公司收到德清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6)浙0521破26号,裁定批准浙江立鑫重整计划,终止浙江立鑫重整程序。
《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6年9月17日,浙江立鑫管理人向德清法院提出申请,称浙江立鑫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6年9月10日召开,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故申请批准浙江立鑫重整计划。
德清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本案中浙江立鑫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及本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管理人提出批准浙江立鑫重整计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浙江立鑫重整计划;
2、终止浙江立鑫重整程序。
二、对公司的影响
1、德清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浙江立鑫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若浙江立鑫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会化解其债务危机,预计将对公司2026年度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三、风险提示
浙江立鑫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浙江立鑫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浙江立鑫破产。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浙0521破26号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