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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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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6-071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近日,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景旺”)及子公司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川景旺”)、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景旺”)、珠海景旺柔性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景旺柔性”)、景旺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景旺”)、景旺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景旺”)、景旺电子科技(赣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景旺”)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龙川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河源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申请了综合授信业务,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在前述授信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注:本次签署的担保范围还包括公司为珠海景旺、赣州景旺、江西景旺、龙川景旺、珠海景旺柔性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原已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本次保证合同签署后,原已签订的前述保证合同将不再发生新增业务,直至原已签订的保证合同下的所有未清偿的债务结清后终止。

上述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第七次董事会会议,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及综合授信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及综合授信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5.95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范围为子公司在银行实际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及相关利息等,担保期限按实际签订的协议履行。具体情况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业务协议为准。

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第五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于2026年9月8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2026年度授信额度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综合授信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1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额度。担保范围为子公司在银行实际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及相关利息等,担保期限按实际签订的协议履行。具体情况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业务协议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28日、2026年4月21日、2026年8月22日、2026年9月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景旺电子关于预计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及综合授信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景旺电子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景旺电子关于向银行申请增加2026年度授信额度暨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1)、《景旺电子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69)。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江西景旺

2、龙川景旺

3、赣州景旺

4、珠海景旺

5、珠海景旺柔性

6、香港景旺

(二)关联关系

被担保人江西景旺、赣州景旺、龙川景旺、珠海景旺、香港景旺均为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珠海景旺柔性为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

(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经查询,上述公司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工商银行龙川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200600029-2026年龙川(保)字0086号)主要内容如下:

被担保人: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

1、保证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支行

3、债务人: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

4、被保证的主债权:

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6年9月22日至2029年9月22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5.10亿元的最高余额内,工商银行龙川支行依据与债务人龙川景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龙川景旺的债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范围:

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7、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商银行龙川支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龙川支行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龙川支行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工商银行龙川支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6100520260002467)主要内容如下:

被担保人: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1、保证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

3、债务人: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9,500.00万元。债权人自2026年9月22日起至2029年9月21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5、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自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广发银行河源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河银综授额字第000079号-担保01)主要内容如下:

被担保人: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

1、保证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分行

3、债务人: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

4、主合同:

广发银行河源分行和债务人龙川景旺签订的编号为(2026)河银综授额字第000079号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如果该合同项下签有单笔协议,单笔协议也属于主合同范围)。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亿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8、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南头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6圳中银南保字第00120号)主要内容如下:

被担保人:珠海景旺柔性电路有限公司

1、保证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3、债务人:珠海景旺柔性电路有限公司

4、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珠海景旺柔性电路有限公司之间自2025年9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30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5、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亿元。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编号:755XY260826T00001901)主要内容如下:

被担保人:景旺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1、保证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本保证人”)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称为“贵行”)

3、债务人:景旺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授信申请人”)

4、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编号为755XY260826T000019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00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保证方式: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6、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六)公司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7300BY26001006、07300BY26001004、07300BY26001002、07300BY26001005、07300BY26001003、07300BY26001012)主要内容如下:

被担保人:珠海景旺、赣州景旺、江西景旺、龙川景旺、珠海景旺柔性、香港景旺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保证人: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景旺电子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景旺电子科技(赣州)有限公司、江西景旺精密电路有限公司、景旺电子科技(龙川)有限公司、珠海景旺柔性电路有限公司、景旺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4、最高债权限额:

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15.00亿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业务币种与前述币种不一致的,保证人同意按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确定的汇率价格折算。

5、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及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保理融资(包括基于核心企业付款承诺的无追保理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应收账款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8、业务发生期间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

9、本次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各方原已签订的编号分别为07300BY25000524、07300BY25000525、07300BY25000521、07300BY25000523、07300BY2500052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债务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在本合同及上述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提供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第五届第九次董事会会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担保是在对各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整体的利益,不存在与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123.45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对所有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人民币49.4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7.79%。

公司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