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皓宸医疗 公告编号:2026-027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京01执恢6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背景情况
2020年10月30日,公司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银行”)签订《温州银行非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温州银行借款18,849万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0月14日,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电气”)及融钰华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大电气及北京融钰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为本次贷款提供第二顺位抵押担保,公司以持有的智容科技有限公司不超过30%的股权提供担保,同时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尹宏伟先生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彼时的一致行动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20年12月29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与温州银行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浙商资管从温州银行受让对公司的上述全部债权。其后,浙商资管、温州银行与公司签订《债务确认及分期还款协议》,并约定上述债权展期后的最后还款期限为2023年12月20日。截至目前,公司尚欠借款本金95,741,435.88元。
2023年7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浙商资管申请的强制执行事项。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植钰医疗股权、全资子公司永大电气位于船营区迎宾大路98号的工业厂房等资产被陆续查封、冻结。2023年11月28日,公司及子公司永大电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超标的查封的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公司持有的植钰医疗股权冻结、永大电气银行账户的冻结,后被驳回。期间,公司累计被司法划转4,148,564.12元。
2025年9月18日,公司收到浙商资管与浙江浙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捌仙女湖”)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函》,公司获悉浙商资管已将对公司享有的相关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转让给了浙捌仙女湖。要求公司向浙捌仙女湖清偿上述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所需费用及前述代垫费用。
2025年10月30日,浙捌仙女湖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公司将持有的德伦医疗51%股权无偿划转至植钰医疗的行为,并申请冻结了公司子公司植钰医疗持有的德伦医疗股权,冻结持股比例为51%,对应出资额为2,652万元,冻结期限二年。
2026年5月7日,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对撤销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浙捌仙女湖请求撤销股权转让行为及股权变更回公司名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吉0204民初4757号,判决驳回浙捌仙女湖的诉讼请求。目前浙捌仙女湖已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6年7月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京01 执847 号之一。2026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1破申7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等316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对本案被执行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本次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捌仙女湖,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与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浙捌仙女湖对此予以认可,拟向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本案未实现的全部债权,并与被执行人进行和解,申请本院终结执行,暂不处置在案查封的全部财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终结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2022)浙温证内字第4923号公证书和(2023)浙温信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本次收到的《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京01执恢669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如下:申请执行人浙江浙捌仙女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钰华通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照(2023)浙温信证执字第18号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216847760.42元
收款人:2026京01执恢669号3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正阳门支行
账号:0200059338011747244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暂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自2021年起持续对应付利息进行计提,公司尚不排除后续存在银行账户或资产被进一步司法冻结处置的风险,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京01执恢6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