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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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6-09-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山高环能 公告编号:2026-053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190号)核准,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高环能”)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际发行108,808,83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6.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52,852,998.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584,725.31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6,268,272.69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设立的一般存款账户转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及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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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以及银河证券(以下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070100100491552,截至2026年9月16日,专户余额为648,852,998.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如遇节假日顺延。

5.甲方一次性或者12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相关有权部门允许解除并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9.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10.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山高环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