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33 证券简称:光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5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无锡清松乾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投资基金”)出资额2,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57.13%。公司无法主导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参与投资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对投资基金不构成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两名委员构成,全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公司不具有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公司没有向合伙企业委派董事的权利,就投资基金对外投资无一票否决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投资基金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2.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3.公司现有产品主要面向工业领域,具备向其他领域涂层新材料延伸的潜力,为实现产业链上下游新材料协同发展,合伙企业的拟投资标的为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标的公司主营业务聚焦于高性能骨科植入物及手术技术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但是,公司对基金投资决策及所投项目决策影响力相对有限,可能存在一定的治理风险。此外,相关投资项目受企业经营发展、市场环境、行业竞争及退出渠道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项目经营不达预期、估值波动或下调、投资收益不及预期以及未能按计划实现退出等风险。
4.本次投资事项尚处于筹备和募集阶段,后续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5.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6.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况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挖掘产业链上下游业务协同和投资机会,加快产业生态布局,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实现产业协同与资本赋能的有效结合,公司与浙江清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松资本”)及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无锡清松乾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共同设立无锡清松乾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合伙企业出资额2,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57.13%,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4%,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
1.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浙江清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4月10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D0127
法定代表人:杨雪郝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松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医疗科技与未来健康产业医疗健康产业
登记备案情况:清松资本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63549。
经查询,清松资本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清松资本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2.其他有限合伙人
其他有限合伙人均为自然人:
(1)姜学强,身份证号码:1101**************
(2)张波,身份证号码:320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两位有限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拟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无锡清松乾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基金规模:人民币3501万元;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投资基金认购,亦未在基金中任职;
5.备案情况:尚需办理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6.合伙人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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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认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最终以各方正式签署的合伙协议、实际出资及工商登记、基金备案情况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伙目的
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根据投资策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为合伙人获取长期的资本增值回报。
2.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的经营期限为七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其中自交割日起至交割日的第三个周年日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自交割日起的第三个周年日次日起至交割日的第七个周年日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退出期届满后,经普通合伙人单独决定,可以延长经营期限二年。此后,根据基金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和持有合伙权益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以继续延长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3.出资方式及出资缴付
(1)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2)出资缴付:各有限合伙人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一次性全额实缴出资。
4.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须由两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后,作出决策。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为实现合伙企业之目的,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他性地归属于普通合伙人,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5.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活动、交易和开展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6.投资策略
合伙企业拟对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直接股权投资。
7.投资管理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建立投后管理制度,按照与被投企业达成的投资协议的约定对被投企业进行监督并防范投资风险,从保障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角度做出投资退出的决定。
8.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下列业务:
(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2)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信贷业务,或者直接投向信贷资产;
(3)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
(4)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贷活动,合伙企业的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挂钩;
(5)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资产收(受)权益,以及投向从事上述业务的公司的股权;
(6)通过被投企业、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间接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本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活动;
(7)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8)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参与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被投资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出售其所持股份的未转让的部分及参与其配售部分除外);
(9)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9.投资退出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应于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持续监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而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出让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权益实现退出;
(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10.费用和损益分配原则
受限于本协议现金分配和实物分配条款,合伙企业的可分配现金根据来源的不同分别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分配:
(1)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及临时投资产生的可分配现金,以及普通合伙人确定不再使用的实缴出资额(“未使用出资额”),按照现金分配条款的约定进行分配;
(2)合伙企业取得的其他收益,按照本协议的明确约定分配,如本协议未作明确约定,则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普通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比例分配。
为免疑义,受限于本协议投资策略条款的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内,对于合伙企业因被投企业及/或其关联人发生重组、拆分、境内外上市等类似情况下而自被投企业及/或其关联人收回的资金,可继续用于合伙企业向被投企业及/或其关联人的投资而不视为合伙企业收入,亦不计入可分配现金。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金,应在普通合伙人合理决定的时点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亦由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拟定。
合伙费用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因项目投资导致的合伙企业的亏损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11.管理费
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年度管理费,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投资期:自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就每一有限合伙人,年度管理费为该有限合伙人届时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
(2)退出期:投资期终止后(含延长期,如适用),就每一有限合伙人,年度管理费为该有限合伙人所分摊的未退出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二。
五、本次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1.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深耕粉末涂料用聚酯树脂领域多年,已形成较为深厚的技术积累,具备向其他领域涂层新材料延伸的潜力,本次投资旨在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与投资管理优势,探索产业链上下游新材料协同发展,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投资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为主业发展提供资本反哺。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事项尚处于筹备和募集阶段,后续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现有产品主要面向工业领域,具备向其他领域涂层新材料延伸的潜力,为实现产业链上下游新材料协同发展,合伙企业的拟投资标的为浙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该标的公司主营业务聚焦于高性能骨科植入物及手术技术系统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但是,公司对基金投资决策及所投项目决策影响力相对有限,可能存在一定的治理风险。此外,相关投资项目受企业经营发展、市场环境、行业竞争及退出渠道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项目经营不达预期、估值波动或下调、投资收益不及预期以及未能按计划实现退出等风险。
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基金具有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无法主导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参与投资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对投资基金不构成控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两名委员构成,全部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公司不具有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公司没有向合伙企业委派董事的权利,就投资基金对外投资无一票否决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投资基金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基金份额的认购,亦未在基金中任职。
3.本次投资旨在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资源与投资管理优势,探索产业链上下游新材料协同发展。本次共同投资事项不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如未来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本次投资前12 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