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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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及高管辞职的公告

2016-07-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6-041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及高管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管的辞职申请。

一、董事会成员的辞职情况

王丹先生因个人原因,提请辞去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等一切职务。其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即日生效,王丹先生在本公司不再继续任职。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的职责暂由董事、总裁郭翥先生履行,直至董事会选出新一任董事长时止。公司董事会人数不会因王丹先生的辞职而低于召开董事会会议最低法定人数,能够保证董事会的正常工作。

二、高管的辞职情况

1、张晓东先生因个人原因,提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下属所有子公司任职之职务。

2、高翔先生因个人原因,提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

以上辞职将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即日生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在新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聘任之前,由公司董事、总裁郭翥先生履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职责。

三、公司董事会对王丹先生、张晓东先生、高翔先生在其担任相关职务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5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6-042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新”或“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6-1-03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

2016 年7 月 25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6】3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上海绿新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

1、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王丹,时任上海绿新董事长,2009年8月18日至2015年6月30日任上海绿新总经理,上海绿新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王丹为上海绿新的关联自然人。

2012 年至1014年期间,王丹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21,769,703.13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0.2.3“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的规定,上海绿新均未及时披露。

2、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协议标的的金额368,000,000元,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标准,应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时”披露,上海绿新未及时披露。

上海绿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海绿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丹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晓东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刘炜、高翔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拟处罚的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1、对上海绿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王丹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3、对张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4、对刘炜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5、对高翔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上海绿新、王丹、张晓东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拟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上海绿新、王丹、张晓东、刘炜及高翔均已出具《承诺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均接受上述处罚意见。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上海绿新、相关责任人出具的《承诺函》,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立案调查已调查、审理终结,且前上述责任人员均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公司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上海绿新经营一切正常,所有管理经营、生产等方面均在有关内部控制体系内平稳运转;鉴于公司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较完善的管理体系,上述事项及相关人员的离职不会对公司产生影响,同时公司会进一步补充新生力量,回报股东。

特此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