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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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6-11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29日14:00-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1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15:00至2016年11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开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6年11月12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2,988,6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5620%。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0,008,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45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980,4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24%。现场出席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60,357,9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5%。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0,687,056股,反对股数2,275,222股,弃权股数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19%。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056,308股,反对2,275,222股,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4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67%。

此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0,755,778股,反对股数2,232,900股,弃权股数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1%。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8,125,030股,反对2,232,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06%。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50,140,746股,反对股数2,821,532股,弃权股数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13%。

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509,998股,反对2,821,532股,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400股),同意股数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1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格林美《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备查文件:

1、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