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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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8 证券简称:建新矿业 公告编号:2016-066号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1月29日(星期二)下午2: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28日-2016年11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28日15:00至2016年11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9号楼3层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威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841,320,3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97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841,189,20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963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4,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1,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1,189,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4%;反对1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17%;反对1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88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调整董事、监事薪酬(津帖)。

2、审议通过《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1,189,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4%;反对5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弃权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17%;反对5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1939%;弃权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944%。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外捐赠制度,制度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制度全文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3、审议通过《建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捐赠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1,189,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4%;反对5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4%;弃权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17%;反对5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1939%;弃权7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4944%。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向乌后旗政府捐赠生态恢复建设资金1600万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闫倩倩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建新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