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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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600829 证券简称:人民同泰 公告编号:临2017-001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涉案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初步判断本次判决会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构成一定影响(以2016年年报审计为准),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省七建”)诉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本公司前身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精制药”或“被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3,000万元,经开庭审理,作出本案判决。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和理由

2008年,省七建公司开始施工建设三精女子医院综合楼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009年,双方签署《三精女子专科医院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项目建设之初公司未能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2010年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项目停工,停工后双方多次就该项目进行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省七建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精制药支付工程进度款3,000万元。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披露了《涉及诉讼公告》(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临2014-018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哈规行处罚字【2012】第120103008号)处罚决定书》的要求,补办规划手续。

(二)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00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公司已依法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法院已经受理。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初步判断本次判决会对公司2016年度利润构成一定影响(以2016年年报审计为准),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如本案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哈民一民初字第115号)

2、《民事诉状》

3、上诉缴费发票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