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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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7 证券简称:亚夏汽车 公告编号:2017-011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1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16日--2017年4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下午15:00。

2、会议地点: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亚夏汽车城-亚夏汽车五楼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夏耘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69,630,15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455,742,200股的37.220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4人,代表5家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9,582,5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55,742,200股的 37.210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104%。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7,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4%。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东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夏耘、周晖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92,8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4373%;反对4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6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908%;反对4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584,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9%;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14%;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地名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584,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9%;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714%;反对4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4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