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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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04-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17-02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17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16日-2017年4月17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4月16日下午15:00至2017年4月1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1栋A座13层(1302)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旸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现场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独立董事刘力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62人,代表股份64,021,2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266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57人,代表股份15,292,9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85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50,464,5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010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4人,代表股份13,556,6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5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因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植融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融云”)持有的20,969,418股股份(含中植融云直接持有的15,728,328股股份、魏连速先生将表决权委托给中植融云的5,241,090股股份)所代表的表决权、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的6,526,472股股份、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的7,428,360股股份、林萌先生直接持有的13,804,000股股份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286,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5,286,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5%;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