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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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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7-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ST中安公告编号:2017-168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8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桃浦路210号上海宏泉丽笙酒店主楼三楼牡丹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527,977,838股股份,其中48,691,587股为无表决权股份,其实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9,286,251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涂国身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董事叶永佳先生、于东先生、独立董事杨金才先生、秦永军先生、农晓东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谢忠信先生、监事金蕾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王蕾女士、技术总监龚灼先生、副总裁张佳捷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为香港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其中,议案1、议案2、议案4涉及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1~议案4同时获得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鑫、李建勇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00654证券简称:*ST中安公告编号:2017-169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3,136,646.8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原告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6月23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二”)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原告”)诉讼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或“被告一”)的合同纠纷案,详见公司公告《中安消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33)。

二、撤诉的基本情况

2017年8月3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初64号]。根据该裁定书,原告国金证券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对公司起诉的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国金证券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原告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7-170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分别于2015年7月9日、2015年8月3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9日完成公司股票的购买,累计购买公司股票3,19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5%。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2015年8月4日、2015年11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规定,现将相关情况提示如下:

根据公司于2015年8月7日披露的《中安消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也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已届满,将于合同到期后对其进行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共持有公司股票3,19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5%。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3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7-171

债券代码:125620 债券简称:15中安消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债券评级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发行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债券”(债券简称:15中安消,债券代码:125620),并于2016年11月10日发行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6中安消、债券代码:136821)。根据《中安消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和《中安消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分析报告》中的跟踪评级安排,在上述债券存续期内,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作为“15中安消”和“16中安消”的资信评级机构,联合评级需每年对“15中安消”和“16中安消”开展定期跟踪评级工作。

由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已另行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因此联合评级对“15中安消”和“16中安消”的定期跟踪评级工作延迟至上述专项审计或复核结束之后开展。

根据联合评级于2016年出具的评级报告,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15中安消”债券信用等级为“AA”,“16中安消”债券信用等级为“AA”。鉴于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大部分处于质押状态,且冻结较多,加之公司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因素对公司信用水平可能产生不利影响,联合评级已决定将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15中安消”和“16中安消”债券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观察期间,联合评级将持续关注公司所在行业变化和公司经营情况,并持续收集相关信息,以评估对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15中安消”和“16中安消”债券信用等级所产生的影响。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评级机构将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15中安消”和“16中安消”债券信用等级列入信用评级观察名单并不代表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及债券评级发生变化或调整,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截至目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专项报告进行专项复核的工作尚未完成,仍在积极推进中,联合评级暂无法对“15中安消”和“16中安消”开展定期跟踪评级工作,其将持续关注公司所在行业变化及公司经营情况,并持续收集相关信息,以及时开展对“15中安消”、“16中安消”的定期跟踪评级工作。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