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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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嘉宝债”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
公告

2017-09-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嘉宝集团 编号:临2017-053

债券代码:122333 债券简称:14嘉宝债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4嘉宝债”公司债券回售申报情况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29

●回售简称:嘉宝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本次回售申报日:2017年9月6日、2017年9月7日、2017年9月8日

●回售申报有效数量:802,010张(80,201手),回售金额为80,201,000元(不含利息)

●回售兑付日:2017年10月23日

根据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披露的《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公司于2017年9月1日披露了《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嘉宝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不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8)及《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4嘉宝债”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49);并于2017年9月4日、9月5日、9月6日分别披露了“14嘉宝债”公司债券回售实施的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临2017-050、临2017-051和临017-052)。投资者可在回售申报期(2017年9月6日、2017年9月7日、2017年9月8日),将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4嘉宝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回售的价格为100元/张(不含利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4嘉宝债”公司债券本次回售申报有效数量为802,010张(80,201手),回售金额为80,201,000元,需发放回售资金80,201,000元(不含利息)。有效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2017年10月23日为本次回售申报的资金发放日。

特此公告。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9月12日

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嘉宝集团 公告编号:2017-054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9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嘉定区依玛路333弄1-6号305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爽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孙红良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注册和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2即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了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晓明 孔非凡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出席本次 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