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9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7-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60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传票》及《应诉通知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1,977.7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2017年9月22日,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传票》([2017]新29民初51号)、《应诉通知书》([2017]新29民初51号)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新疆德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本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次诉讼案件将于2017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原告诉称:“2013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五一路和文化路交汇处商业营业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2015年5月1日为租金起算日,共分14期,每期12个月。租金应在租金起算日前30日内进行支付。即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下一期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租赁场所和设备,但被告只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的部分租金,剩余部分租金以及第三期租金至今未付。”

原告认为,本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向原告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影响了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遂诉至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1,396.05万元;

2、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81.68万元;

3、由本公司承担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二)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7]新29民初51号);

(三)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7]新29民初51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