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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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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7-10-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20,941,293.26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通鼎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鼎诚”)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3,512.29万元,并要求高鹏、吴红霞、金泰华、董红花、金星龙、张雷、常海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0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45”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9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南通鼎诚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南通鼎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20,941,293.26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8月29日为10,447,905.80元,之后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

2.高鹏、吴红霞对南通鼎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通鼎诚追偿。

3.如南通鼎诚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公司有权对高鹏、吴红霞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以所得价款分别在17万元、143万元的限额内对南通鼎诚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4.若南通鼎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本案案件受理费217,415元,由公司负担18,644元,由南通鼎诚、高鹏、吴红霞共同负担198,771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084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