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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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67 证券简称:东方锆业 公告编号:2017-079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1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1月8日(星期三)至2017年11月9日(星期四)。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下午15:00至2017年11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吴锦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对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99,857,0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18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5,908,9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2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3,948,1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5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829,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2%;反对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3,668,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1%;反对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829,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2%;反对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3,668,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1%;反对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829,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2%;反对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3,668,6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81%;反对2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东方锆业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