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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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7-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19 证券简称:东方中科 公告编号:2017-060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6,019,3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96%。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7年11月13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东方中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354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的2,83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16年11月11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5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1,334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5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834万股。

上市后至今,公司实施了现金分红,未实施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未实施股份回购。

截至本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11,334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50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7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有霍尔果斯嘉科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北京嘉和众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科投资”)、王戈、颜力、曹燕、顾建雄、吴广、肖家忠、陈大雷、宋咏良、常国良、袁桂林、郭志成和李旭13名股东。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制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做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持股 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嘉科投资、王戈分别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上述持股5%以上的股东均计划长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本公司共同成长。上述股东减持本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2)、股份限制流通、自愿锁定承诺

嘉科投资、王戈、颜力、曹燕、顾建雄、 吴广、肖家忠、陈大雷、宋咏良、常国良、袁桂林、郭志成、李旭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截至上市之日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戈、颜力、曹燕、肖家忠、邢亚东、郑鹏除分别遵守上述承诺外,还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的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戈、颜力、曹燕、邢亚东、郑鹏还分别作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放弃履行承诺。

(3)、关于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3、 截止至申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 截止至申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7年11月13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26,019,3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9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13人,其中,自然人12人,法人1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5、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法人或个人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的,公司董事会应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东方中科首次公开发行前所作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东方中科资金的情形,东方中科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东方中科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限售安排;东方中科就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流通上市所作出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长城证券对东方中科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申请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中科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