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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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17-1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19 证券简称:神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1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1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州市经开区东城路8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陈忠渭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蒋国峰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财务总监何长林先生,副总经理姜启国先生,副总经理朱国生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制订《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贻龙、田一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3819 证券简称:神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2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10月28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内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1月02日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即2017年4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除以下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在策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发布本次股权激励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以上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

特此公告。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