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证券代码:600926 证券简称:杭州银行 公告编号:2017-054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挂牌转让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优先股代码:360027
●优先股简称:杭银优1
●每股面值:人民币壹佰元
●发行价格:人民币壹佰元
●本次挂牌总股数:1亿股
●计息起始日:2017年12月15日
●挂牌日(转让起始日):2018年1月4日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概况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7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申请获得通过。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8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亿股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优先股”)。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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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优先股发行结果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共11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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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资情况及优先股登记情况
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优先股事项的验资情况
2017年12月18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认购资金缴纳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60467483_B01号),验证截至2017年12月15日15时30分,公司本次优先股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已收到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0,000,000元(人民币壹佰亿元整)。
2017年12月19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60467483_B02号),验证公司本次优先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0,00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2,000,000元后,本次优先股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2月18日将人民币9,988,000,000元缴存于公司的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内。上述实收募集资金扣除其他发行费用9,739,604.2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78,260,395.75元,加上本次优先股各项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948,113.21元,共计人民币9,979,208,508.96元。
2、本次优先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已于2017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二、关于本次发行优先股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8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1亿股,按票面金额(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00亿元,票面股息率为5.20%,发行对象为11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19日出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60467483_B02号),验证截至2017年12月18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0,0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79,208,508.96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所有募集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公司认为,公司本次挂牌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条件。
三、本次优先股的挂牌转让安排
(一)优先股挂牌转让的有关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函〔2017〕1512号)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将于2018年1月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有关情况如下:
1、证券简称:杭银优1
2、证券代码:360027
3、本次挂牌股票数量(万股):10,000
4、挂牌交易所和系统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
5、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优先股转让的提示事项
优先股转让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优先股转让。投资者在参与优先股投资前,应详细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相关的业务规则。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后,其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优先股转让申报进行确认,对导致优先股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申报不予确认。
四、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认为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
五、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册”)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天册就公司本次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亿股优先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转让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天册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转让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优先股申请转让的条件。
特此公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