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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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
2018年付息公告

2018-07-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25证券简称:长园集团公告编号:2018134

债券代码:143139债券简称:17长园债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7长园债权登记日:2018年7月12日

●17长园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13日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7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7月12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债券简称“17长园债”,债券代码143139。

3、 核准情况: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06号文核准发行。

4、 发行总额:本次债券总额人民币10亿元,本期发行人民币10亿元。

5、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利率及计息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67%。

7、 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7年7月13日。

8、 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2年每年的7月13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的7月13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9、 兑付日:本期债券的本金兑付日为2022年7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的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7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 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2年7月13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7月13日。

11、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2、 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13、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付息方案:

按照公司《2017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付息方案如下:

“17长园债”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5.67%。每百元(面值:100元)派发利息5.67元(含税)。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和付息日

1、“17长园债”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12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2、“17长园债”债券付息日:2018年7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17长园债”债券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7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长园债”公司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4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苑中路长园材料港1号高科技厂房

法定代表人:许晓文

联系人:倪昭华、顾宁

联系电话:0755-26719476

邮政编码:518057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涂志文

联系电话:021-38677742

邮政编码:200010

(三)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600525 股票简称:长园集团 公告编号:2018135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园集团”)于2018年7月4日收到公司股东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的告知函,告知函全文内容如下:

沃尔核材于2018年7月4日接到沃尔核材一致行动人易华蓉女士通知,易华蓉女士将其2017年12月14日质押在上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长园集团部分无限售流通股共计6,210,000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0.47%)解除质押,并完成股份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2018年7月3日,沃尔核材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长园集团股份为112,402,635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8.48%,其中易华蓉女士持有长园集团股份数合计21,509,554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1.62%;沃尔核材及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长园集团股份数为35,130,000股,占长园集团总股本的2.65%;本次股票解除质押后,易华蓉女士所持长园集团股票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特此公告。

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