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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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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18-07-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48 证券简称:外高桥 公告编号:2018-028

900912 |外高B股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B股每股现金红利0.031249美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8年6月7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135,349,12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27,069,824.8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外高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证登3。

3. 扣税说明

3.1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2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为人民币0.2元。

3.2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持有公司B股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汇率按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6.4003)折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31249美元(含税)。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放。其中:

(1)对于B股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1的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10%。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31249美元发放现金红利,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B股外籍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0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0.031249美元发放现金红利。

(3)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C99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28124美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洲海路999号森兰国际大厦B座15楼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21-51980848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