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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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7-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公告编号:2018-065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7月19日(星期四)以书面或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7月23日(星期一)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7人,分别为:王华君先生、吴兰兰女士、刘波女士、刘泽辉先生、周俊祥先生、黄纲先生、胡旻先生。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华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一、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投建宜宾环保纸塑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以7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环保包装方面的综合配套服务能力,结合市场需求及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公司拟在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用于新建宜宾环保纸塑项目,产品应用于餐饮、食品、消费类电子、酒等行业,主要产品为餐盒和纸托。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投建宜宾环保纸塑项目的公告》。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 002831 证券简称:裕同科技 公告编号:2018-066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建宜宾环保纸塑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建宜宾环保纸塑项目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不断增强以及国家环保政策不断收紧,环保纸塑产品潜在市场广阔,行业处于成长期,且公司已拥有成熟的技术和产品,为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环保纸塑产品方面的综合配套服务能力,结合市场需求及公司自身发展规划,公司拟在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用于新建宜宾环保纸塑项目,产品应用于餐饮、食品、消费类电子、酒等行业,主要产品为餐盒和纸托。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即可生效,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

1、名称: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住所:四川省宜宾市酒都路中段59号

3、关联关系:公司与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介绍

1、项目名称:宜宾环保纸塑项目

2、项目地址: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3、项目投资主体: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项目实施单位:拟新成立子公司(本公司全额出资)

5、项目概况:

(1)投资总额:约人民币60,000万元

(2)占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约150亩(以“招拍挂”为准)

(3)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共计约18万平方米,用于建设环保纸塑产品生产线。

(4)项目建设期限:2022年实现全部达产

(5)项目预计产值:全部达产后实现年产值12亿元人民币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为乙方及项目公司提供“一站式”的行政审批服务,在法定权限内协助乙方及项目公司迅速、高效的办理项目所需的立项、环评、规划、施工许可、工商注册、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使项目享有“绿色通道”的待遇。非因乙方及项目公司原因,因甲方审批原因或其他政府部门审批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的,不视为乙方违约,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期限做相应顺延。

(2)乙方及项目公司生产所需要的专线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线建设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先由甲方承担。甲方协助乙方及项目公司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公司)签订用水、用电、用气供给协议。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期、足额到位本协议约定的投入资金。

(4)对乙方项目投资、建设内容及规模进行核定,督促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限进行建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30天内,乙方必须在甲方所在地投资注册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即项目公司,并且乙方有权继受该项目公司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并可代为行使和承担其与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乙方注册的项目公司在甲方管辖范围内进行工商登记,确保该项目公司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费均在甲方所在地缴纳。

(2)项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乙方投入的资产拥有独立所有权。

(3)项目公司为独立法人,具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4)若乙方自投产之日起十年内将项目公司注册地迁出甲方辖区或将项目公司已经形成的产销能力或应缴纳的税金转移至临港开发区之外,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优惠金额和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确因业务需要需转移部分产销能力,在甲方书面确认下且不对本协议约定的指标造成影响的不在此限。

(5)乙方应确保协议约定固定资产额足额到位,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限进行投产运营并达到产出规模。

(6)乙方兴办该项目公司应按国家和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规定在临港开发区范围内守法经营、依法就地纳税。乙方承诺本项目正式投产次年,在甲方各项扶持、减免政策实施到位和外部宏观环境稳定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应达到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经济效益指标。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8)本项目所有的考核指标有效期与甲方给予本项目的优惠扶持政策的兑现期限相同。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违约金外,还应赔偿超过违约金外的全部经济损失。如果守约方要求继续履约的,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继续履约(期限等问题可协商进行相应调整、顺延)。

(3)乙方擅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含出租厂房)或擅自更改本协议地块用地性质与规划要求,除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将依法收回土地和厂房,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自投产之日起十年内不得将项目公司注册地迁出甲方辖区,若迁出则视为乙方及项目公司违约。

(5)双方不得因任何一方的人事变动而改变本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应按本协议约定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五)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双方必要的审批机构批准通过及相关政府单位批准通过(如有),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1、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相关环保要求,属于国家鼓励发展产业;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既符合市场需求,又符合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

2、宜宾市具有良好的竹产业基础及原材料供应渠道,项目建成后,将丰富公司业务线,增加业绩增长点,完善公司战略布局,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二)本次对外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由此将导致公司现金流减少,增加财务风险;此外,该项目投资总额较大,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较大的资金财务风险。

2、公司尚须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协议约定的项目宗地,可能存在无法在拟定地区取得建设用地的风险。此外,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环保、规划、工程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3、协议中的项目投资总额、建设期限、预计产值等数值均为预估数,暂未经过详尽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鉴于宗地交付进度与交付时间、相关报批事项完成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面临各种不确定因素,从而导致项目竣工能否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也将对预计产值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

4、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从长期战略规划出发做出的谨慎决定,将有效提升公司配套服务能力以及规模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及整体盈利水平。但受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及国家政策的影响,仍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公司将建立健全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市场布局,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服务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从公司长期发展来看,对公司的业绩提升、利润增长带来正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投资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