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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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2018-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47 证券简称:泰尔股份 公告编号:2018-39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公司为原告,以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谢冬凤、深圳众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被告,就双方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事项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皖民初62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路669号,法定代表人:邰正彪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34312N(1-1)。

被告:曹林斌,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碧塘乡茶元村书安组,身份证号码:4310231987********。

被告:潘哲,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107号深航飞行员公寓北楼,身份证号码:2302291980********。

被告:杨文龙,男,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青毛村新屋组,身份证号码:4326241975********。

被告:李俊毅,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爱榕路42号景园大厦南座6B,身份证号码:4416211990********。

被告:谢冬凤,女,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川口办事处龙桥村巩桥组,身份证号码:4304221966********。

被告:深圳众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四西部工业区菩盛源科技园2栋,负责人:曹林斌执行事务合伙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MTPP1G。

第三人: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四西部工业区菩盛源科技园2栋,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721175。

(二)纠纷起因

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谢冬凤、深圳市众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商谈签订了《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1.4392亿元购买被告潘哲、杨文龙、李俊毅持有第三人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51.4%的股权,其中:原告购买被告潘哲持有第三人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价格为2,800万元,原告购买被告杨文龙、李俊毅各持有第三人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20.7%的股权,价格均为5,796万元。股权转让款按三期支付,第一期于协议生效后30日内支付45%,第二期支付20%,第三期支付35%。

协议同时约定了业绩承诺指标和补偿机制,被告曹林斌、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为利润补偿义务人,利润补偿义务人承诺,第三人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600万元、3,600万元、5,000万元,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12亿元,并约定了利润补偿义务人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补偿方式、补偿义务人各自补偿义务等内容。

协议签署地是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协议签署后,原告按协议支付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6,476.4万元,被告潘哲、杨文龙、李俊毅也按照协议将股权转让至原告名下。

2018年,经审计第三人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50,440,371.54元,因此按照协议约定,利润补偿义务人应当支付给原告补偿金额为98,225,877.43元,扣除第二笔股权转让款28,784,000元后,余款69,441,877.43元,被告曹林斌应负担20,760,973.66元,潘哲应当负担15,749,704.16元,被告杨文龙、被告李俊毅各负担16,465,599.8元;另,由于第二笔股权转让款抵扣利润补偿金额时,原告需要代扣代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其中被告潘哲应当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1,040,000元,被告杨文龙、被告李俊毅各应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是2,152,800元。原告于2018年7月分别通知四被告支付利润补偿款,四被告均未支付。之后原告向四被告催告,要求支付,四被告至今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原告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义务后,被告未按照协议履行利润补偿义务,经原告催告后,仍不履行,且被告不履行利润补偿义务致使原告签订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诉至法院,依法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原告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项。原告因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依协议被告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三)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购买资产及利润补偿协议》;

2、被告潘哲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12,600,000元;

3、被告杨文龙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26,082,000元;

4、被告李俊毅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26,082,000元;

5、被告曹林斌、谢冬凤、深圳众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众迈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办理股权返还登记手续;

6、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00元;

7、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 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最终裁决潘哲、杨文龙、李俊毅返还股权转让款,且款项按时支付,将对公司2018年度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