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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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18-005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517号)核准,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5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3.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9,075,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5,542,981.00元,募集资金净额463,532,019.0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10月1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8 ]36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于2018年11月6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2018年11月1日,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一)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88375253839

专户金额:19,348.9719万元

资金用途:年产21.7亿片(粒、支、袋)制剂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二)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11026029200105585

专户金额:14,579.2300万元

资金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三)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91026300018800015209

专户金额:9,559.8900万元

资金用途:研发中心项目

(四)银行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3257000000237452

专户金额:2,865.1100万元

资金用途:酶法生产900吨/年头孢拉定原料药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东方花旗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花旗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方花旗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剑、倪霆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花旗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7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方花旗。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方花旗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旗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花旗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方花旗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旗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东方花旗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方花旗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8]366号)

特此公告。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