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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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11-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35 证券简称:天奥电子 公告编号:2018-018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1月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自2018年11月5日15:00至2018年11月6日15:00止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东路50号国宾总部基地2号楼62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建平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36名,代表股份71,030,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888%。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26名,代表股份16,304,9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5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32名,代表股份71,012,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72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1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2、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1,014,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6,289,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56%;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1,014,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1,014,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1,014,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1,014,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3%;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苗丁、刘亚新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8]第0853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