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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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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19-046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6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156号安通控股大厦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对各议案进行逐项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郭东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董事崔建霖、郭文圣、包季鸣因事请假,分别委托董事王经文、郭东圣和赵雪媛代为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字;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董事长郭东圣代为行使职责;公司高管孙永富因公出差未能出席参加,公司其他全体高管均亲自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拟定公司董事、监事2019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经投票表决,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由于议案7《关于2019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因此关联股东郭东泽先生和郭东圣先生对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怡雯 吴圣民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19-047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

新增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为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所致。

●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解除担保并尽快偿还有关债务,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等手段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及时履行后续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披露了公司因控股股东郭东泽的违规行为导致公司涉及违规担保及因违规担保事项导致涉及诉讼的事项,并分别于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6日和2019年6月13日披露了因控股股东郭东泽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违规对外担保及诉讼等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关于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关于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二)》(公告编号:2019-040)和《关于因控股股东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三)》(公告编号:2019-041)。近日,因上述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新增涉及4宗诉讼事项,现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本次因控股股东郭东泽违规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涉及相关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初步核查,上述涉诉案件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33,124.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79%。

截止本公告日,因控股股东郭东泽的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情况如下:

截止本公告日,因控股股东郭东泽的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涉及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125,914.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21%。

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因素,公司将本着 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制定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通过采取包括不限于股权转让和资产重组、合法借款等多种形式积极筹措资金,同时与债权人、被担保人积极协商提前解除担保、由其他担保人提供替代担保、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上述违规对外担保等问题,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也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等手段维护上市公司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将及时对上述因控股股东郭东泽的违规担保导致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79 证券简称:ST安通 公告编号:2019-048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厦门海事法院已受理

●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7,723,824.24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方正在沟通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预计,需以法院最终审理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船务”或“被告”)于近日收到厦门海事法院送达的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闽72民初329号和(2019)闽72民初330号】、民事起诉状及相关立案材料等。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船厂”)与安盛船务和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租赁”,第三人)以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法院现已受理。

原告: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

第三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诉讼的理由及请求

(一)原告提起诉讼的理由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诉称其与本案被告于2016年5月16日分别签订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S2016-XSI422I、AS2016-XSI422J的《船舶建造和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分别约定由船厂建造合同价格为RMB128,800,000元的40300吨集装箱船一艘,船体编号为XSI422I (下称"I号船")和建造合同价格为RMB128,800.000元的40300吨集装箱船一艘,船体编号为XSI422J (下称“J号船”)。

2016年11月20日,双方分别签订了编号为AS2016-XSI422I-BC001、AS2016-XSI422J-BC001补充协议一。2017年6月20日,双方分别签订了编号为 AS2016-XSI422I-BC002、AS2016-XSI422J-BC002补充协议二。其中补充协议二第三、四条约定将合同总价变更为RMB139,000,000元,并将合同建造进度款从分5期支付变更为分6期支付。

2018年5月16日,被告为筹措资金以融资租赁的形式,作为承租人与出卖人船厂以及第三人民生租赁分别签署了合同编号为MSFL-2018-0072-C-Z-001-ZR和MSFL-2018-0073-C-Z-001-ZR的《〈船舶建造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下称"三方协议")。基于该三方协议,三方同意将建造合同项下被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民生租赁。被告已经支付给船厂的合同第一、二期建造进度款视同是民生租赁支付,并由民生租赁支付剩余的第三至六期建造进度款项。

而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并根据三方协议第4.8条,向民生租赁提供受益人为民生租赁的第三期预付款保函、2018年2月5日中国船级社签发的开工证明文件、第三期付款通知书原件、受益人为民生租赁的第一、二期预付款保函以及第一二期建造进度款付款凭证。民生租赁应当分别于2018年9月21日前和2019年1月7日支付第三期建造进度款。

由于被告及民生租赁经多次催促仍未能付款,2018年11月21日和2019年2月25日原告依据建造合同第11章3(b)条的约定发函给被告及民生租赁解除建造合同。2019年4月30日,民生租赁通过邮件通知船厂,其与被告的编号为MSFL-2018-0072-C-Z-001、MSFL-2018-0073-C-Z-001《融资租赁合同》已经协议解除,并根据三方协议第4.12条终止三方协议。根据三方协议第 4.12条,民生租赁终止三方协议后,建造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自动回转至被告。

为履行涉案的建造合同,原告分别定制了船舶建造所需的各项设备和材料,且实际开始建造,产生了大量的劳务费、设计费和检验费等费用,已签订的合同金额初步核算,根据设备生产情况及残值等,预估损失及费用暂合计人民币16,432.40万元。由于延迟支付第三期建造款所产生的违约损失人民币 377,013.70元(其中:I号船从第三期建造款到期日2018年9月21日起算至解约之日2018年11月21日止,计61天,违约损失人民币209,071.23元;J号船从第三期建造款到期日2019年1月7日起算至解约之日2019年2月25日止,计49天,违约损失人民币167,942.47元)。

原告为维护其所诉求的权益不受侵害,特诉之人民法院。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赔偿编号为AS2016-XSI422I的《船舶建造和销售合同》下的成本及费用损失暂计人民币6,865.2万元,及该损失从解除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1,423,635.58元(截止2019年5月14日,暂计174天,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和迟延付款违约损失人民币209,071.23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赔偿编号为AS2016-XSI422J的《船舶建造和销售合同》下的成本及费用损失暂计人民币2,702万元,及该损失从解除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251,174.96元(截止2019年5月14日,暂计78天,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和迟延付款违约损失人民币167,942.47元;

3、判令上述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用及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相关方正在沟通中,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以法院最终审理情况及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