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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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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永续债权融资进展
情况的公告

2019-06-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9-127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公司永续债权融资进展

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夏幸福”)于2017年6月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签署《永续债权投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渤海信托设立“华夏幸福永续债权单一资金信托”,并通过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向华夏幸福进行永续债权投资,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投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投资价款到达公司账户之日起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的临2017-195号公告)。

根据《永续债权投资合同》的约定,在投资期限起算日起每届满2年之日,投资收益率将进行一次调整,如公司拟继续使用该笔永续债权资金,投资收益率将调整为11.8%/年。同时,公司有权于投资期限起算日起每届满2年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书面向渤海信托宣布投资部分或全部到期,清偿永续债权投资款本金及相关应付投资收益。公司基于自身业务及经营需求,已于近日清偿了上述10亿元永续债投资款本金及对应的投资收益,上述《永续债权投资合同》到期终止。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9日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证券代码:600340 编号:临2019-128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解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控股”)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华夏控股将其质押给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4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解除质押,质押登记解除日期为2019年6月27日,解除质押的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3,002,591,709股的1.33%。

截至本公告日,华夏控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069,362,6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61%。此次华夏控股办理股份质押解除后,华夏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质押合计746,01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9.76%,占公司总股本的24.85%。鼎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基资本”)为华夏控股一致行动人,鼎基资本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5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8%,目前未进行股份质押。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公告编号:2019-129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6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18号北广电子集团南楼3层华夏幸福大学孔雀城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文学先生和联席董事长吴向东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到会,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赵鸿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2人,公司董事长王文学先生、联席董事长吴向东先生、董事孟森先生、王威先生、独立董事朱武祥先生、王京伟先生、张奇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林成红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下半年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下半年购买经营性用地预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亦鸣律师、林欢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