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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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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81证券简称:光迅科技 公告编号:(2020)043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1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上午9:15-下午15:00。

3、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主持人:董事长余少华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98,589,7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4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人,所持股份292,271,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21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所持股份6,317,873股,占公司表决权总股份的0.9340%。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461,6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1%;反对12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6,982,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85%;反对12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85%;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0%。

符小东先生当选为公司董事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95,526,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41%;反对3,057,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3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4,047,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213%;反对3,057,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957%;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0%。

3、审议通过了《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绩效考核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295,526,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41%;反对3,057,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3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4,047,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213%;反对3,057,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957%;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5,526,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41%;反对3,057,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239%;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4,047,5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213%;反对3,057,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957%;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0%。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