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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2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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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6版:市场评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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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欺诈门”与香港“迷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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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财“欺诈门”与香港“迷你债”
    2009年12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西南财大 李勇博士 ⊙编辑 李导
      ●理财市场中,投资者与机构之间既生死与共,又互为对手,投资者在信息等资源上被机构捏在手上,处于劣势;而机构在公共话语上又被投资者牵制,不占上风。香港“雷曼迷你债”风波中投资者与当地银行间的博弈就诠释了这种状态

      ●理财机构必须站在客户立场上,诚实守信、专业尽责、谨慎操作,也就是要严格履行作为信托受托人的义务,承担受托人责任。也就是说,和谐的理财市场中,投资者和机构两方玩家资质与玩法都应当合格

      ⊙西南财大 李勇博士 ⊙编辑 李导

      

      临近岁末,一干中外贺岁片纷至沓来。在媒体的旁白中,一个真实的理财纠纷故事也挤进列位看官的视觉频道:几位加入“阳光私募”的投资者状告发行机构“欺诈”。

      此案剧情基本符合此类模式的逻辑线索:投资者遭遇资产“负收益”而向理财机构索赔。两年多来,几位投资者理财收益被“负”掉近七成,因而指责机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构成虚假陈述、未尽义务的违规和违约。而机构声称所有操作均遵照法规与合约而为,已经完全尽职履约。

      理财市场中,投资者与机构之间既生死与共,又互为对手。特别是后一层关系最为纠结,投资者在信息等资源上被机构捏在手上,处于劣势;而机构在公共话语上又被投资者牵制,不占上风。

      香港“雷曼迷你债”风波中投资者与当地银行间的博弈就诠释了这种状态。一方面“苦主联盟”直指代销机构欺诈,而银行方面则声明完全合规。整个过程看得人眼花缭乱,但结局相对简单:代销债券的商业银行与监管方达成和解协议,承诺打折回购近三万投资者手上债券。不过银行赔偿的前提是不承认任何责任。

      香港监管当局化解“迷你债”风波,并非官方谈判力量的胜利,而是遵循了理财市场中的一条基本游戏规则:玩家分级。也就是面向大众投资者的理财产品必须披露足够的信息或控制风险水平;而高风险投资品种只能面向具有相应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或“经验投资者”。前者即所谓公募,后者即所谓私募。销售“迷你债”的商业银行最终承受赔偿损失之责,其软肋就在于没有遵守“玩家分级”规则,没有甄别客户承受能力,不分青红皂白把潜在风险偏高的私募品种卖给了需要动用养老钱才能消费的公众投资者。

      不过同样购买了“迷你债”的合格投资者却不在偿付范围,其中包括张学友、曾志伟等明星。这也似乎为该场风波做出注脚:“银行欺诈”之说难以认定,赔付之举是社会“维稳”原则向公众客户的倾斜。

      “玩家分级”的当然包括理财机构这类玩家,即理财机构必须站在客户立场上,诚实守信、专业尽责、谨慎操作。也就是要严格履行作为信托受托人的义务,承担受托人责任。从这个角度上来说,香港银行尽管感到冤枉和委屈也理应担当此道义。也就是说,和谐的理财市场中,投资者和机构两方玩家资质与玩法都应当合格。

      反观我们这里“欺诈门”双方玩家,游戏做得似乎有些生涩。资质合格的机构对合作机构放权似乎过多,对客户信息披露和具体沟通似乎过少。“合格”的投资者将鸡蛋放进股票投资的篮子中,而“保本情结”似乎过于浓厚;私募游戏中本来享有的赎回等权利意识似乎过于淡漠。

      由于“欺诈门”一案具体细节有待考证,因此似乎一词可能更为妥当。不过,此案的进程却着实让人为内地理财游戏的风气捏把汗。先看相关机构,四平八稳,不肯多说一句,生怕言多有失。为何不坦坦荡荡承认失误,承诺对此负责,甚至抓住机会来个危机公关,感动一下反目成仇的客户?再看投资客户,直攻“欺诈”一点,不管其他更有说道的失职之处,唯恐“退还本金”愿望落空。为何不能更一针见血地要求机构尽到“管家”之受托责任?

      合格的机构顾忌声誉、面子,忽视直面应负之责任;合格的投资者考虑诉讼收益,不愿承受应负之风险。那么,监管机构、人民法院接下来该如何协调、指导和定争止纷呢?

      可能的一步棋是裁判机构学习香港“维稳”举措,协调理财机构赔付投资者本金,即可化解危机。不过,理财市场就此可能进入“保本时代”,即凡理财产品皆一定保本。理财产品只要亏损,立马遭投诉、诉讼、舆论多管齐下,直将剩勇追穷寇,被杀得个乖乖投降。投资者将不管风险(反正都得保本),只买贵(收益高)的,不买对的。此种需求将“倒逼”理财机构为产品设置重重保本保障,直至全线具备贷款品种。这样,理财市场成为一个新的信贷市场,各类创新产品纷纷绝迹,这简直是理财市场版的《2012》。

      可见,无原则地“维稳”和无原则地支持投资者主张将是一招“乌龙棋”。错就错在,没有遵循“玩家分级”原则。只有在理财机构错将私募产品卖给一般投资者时,香港经验才能适用。而类似“欺诈门”这样的案例,双方玩的本是私募游戏,机构应担当受托责任,而客户则应自担风险。机构没按规则办事理应重重打板子,而投资者运用诉讼技巧漫天要价也不可取。否则,合格的投资者与合格的机构共同塑造的将是一个不合格的理财市场。这才真正让人出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