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515 股票简称:ST筑信 公告编号:临2011-026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李爱国董事长
(三)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1年8月5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8月5日9:30-11:30,13:00-15:00。
(五)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四路9 号海南迎宾馆。
(六)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49人,代表股份3897.416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2.6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通过网络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646名,代表股份3894.766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8%。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 案 | 赞成股数 (万股) | 比例 (%) | 反对股数(万股) | 反对比例(%) | 股数 (万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关于延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向公司注入资产相关重组工作启动时间的议案》 | 68.1537 | 1.75 | 3782.5585 | 97.05 | 46.7040 | 1.2 | 未获通过 |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刊登于2011年7月1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临2011-019号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见证律师:施念清、陈一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零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8月5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施念清、陈一宏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二零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8月5日14:00如期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西四路9号海南海航迎宾馆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8月5日9:30至11:30和13:00至15:00,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共3人,代表股数2.6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1%。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46名,代表股份总数为3,894.766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1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延长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向公司注入资产相关重组工作启动时间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未出席股东大会参与表决。
综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否决了前述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倪俊骥
经办律师:施念清 律师
陈一宏 律师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