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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11-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24 证券简称:金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1-001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11年11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10月28日以专人送达方式通知各董事。会议由董事长陈根财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7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过审议,全体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2,500万股股票于2011年10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根据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议日期:2010年11月5日),授权董事会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上市之后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部分见附件1。

    (二)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股票于2011年10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验证到位,本次发行后,公司需增加注册资本2,500万元,即注册资本由7,500万元增加到10,000万元。根据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决议日期:2010年11月5日),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工商备案手续,并委托公司褚敏豪先生具体负责办理此次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德清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公司决定聘任褚敏豪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褚敏豪先生个人简历见附件2.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1月4日

    附件1

    章程修订条款如下:

    条款未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公司于【】年9【】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证券交易。公司于2011 年9 月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 万股,于2011 年10 月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 万元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万股。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0,000万股。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指定【】、【】报纸和【】网站为刊登公司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根据主管机关要求,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

    附件2

    褚敏豪先生简历如下:

    褚敏豪,男,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82年,硕士研究生。2010年3月至今担任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2010年9月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十五期重点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褚敏豪先生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