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1-2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2月6日在北京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5名,实际到会董事14名。李保仁独立董事委托史建平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闫冰竹董事长主持。
史元监事长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董事会对行长授权(2012年)的议案》,同意《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授予行长经营管理权限的授权书》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授权行长对外代表本行签署文件的授权书》。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通过《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不超过300亿元(含30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债券,债券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述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在此基础上,由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本行资产负债情况,决定人民币债券的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期次、发行金额、债券利率类型、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用途等要素,并组织实施具体的报批、发行手续。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24个月。
本议案将提交本行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通过《关于提名李健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陆海军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李健女士和陆海军先生简历见附件。
本议案将提交本行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
四、通过《关于重新确认部分董事任职期限的议案》,同意将Ferdinand Jonkman先生、Bachar Samra先生、Michael Knight Ipson先生和王瑞祥先生的任期届满时间调整为与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保持一致。
本议案将提交本行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通过《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行董事会定于2011年12月22日召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事项另行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通过《关于延长设立乌鲁木齐分行授权期限的议案》,同意将设立乌鲁木齐分行的授权期限延长12个月。
表决结果: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6日
附件1:
陆海军先生简历
陆海军,男,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陆海军先生于1982年7月至1988年1月历任北京市煤气公司干部、副经理、副厂长,1988年1月至1998年6月历任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副经理、党委副书记、经理,1998年6月至2003年2月任北京市公用局局长助理、崇文区副区长,2003年2月至2008年12月历任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党组书记、主任。
附件2:
李健女士简历
李 健,女,经济学博士,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系主任,兼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中央电大学术委员会委员、《投资研究》杂志编委会委员,同时担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健女士于1970年至1975年在浙江生产建设兵团三师直属营工作,1976年至1979年在浙江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工作,1979年至1983年就读于中央财经大学,1983年7月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
附件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健,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提名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健
2011年11月30日
附件4: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现提名李健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
2011年11月30日
附件5: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现提名李健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011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1-2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会议召开日:2011年12月22日
股权登记日:2011年12月14日
出席登记日:2011年12月15 - 16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定于2011年12月22日(星期四)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1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9:00,会期半天。
(二)会议地点:北京银行桃峪口培训中心
(三)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四)会议议题
1、关于发行金融债券的议案;
2、关于增选董事的议案;
3、关于重新确认部分董事任职期限的议案;
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五)出席会议对象
1、截至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下午三时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北京银行”(601169)所有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会议登记
1、登记办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应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传真方式或亲自送达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时间:
2011年12月15日(星期四)--16日(星期五),
上午9:30 - 11:30, 下午2:30 - 4:30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京银行大厦一层东侧营业厅。
(七)其它事项
1、 本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 100033
联 系 人: 白煜超 曹 颖 郭媛媛
联系电话: (010) 66223830,66223826,66223822
联系传真: (010) 66223833
2、本次会议预计半天。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往返交通、食宿及其它有关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2月6日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 托 人 签 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联系方式:
法 人 股 东
委托单位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单位证明的注册号:
个 人 股 东
委托人(签名):
身 份 证 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