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92 公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2—002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1月1日发出,会议于2012年1月1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忠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董事6名,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贷款17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 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为:1700万元
● 本次担保为:抵押担保
●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1700万元
● 公司对外担保没有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贷款1700万元,贷款期为1年。截至披露日,公司今年累计担保总额为17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3.71%。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通信工程施工等。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本公司持有该公司41%的股权,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西盟物贸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49%的股权,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亚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10%的股权。本次为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贷款1700万元进行抵押担保,担保期为1年,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该公司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事项:为控股子公司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贷款1700万元向工商银行上海崇明支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公司将静南宾馆的部分房屋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具体情况如下:位于崇明县港西镇鼓浪屿路1000弄280号1层和2层的商场、300号的4层的房屋共计4187.03平方米作为抵押物。
2、担保方式:抵押担保;
3、担保期限:1年;
4、担保金额:1700万元人民币。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了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贷款17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认为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前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本公司是其实际控制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具有足够的控制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不存在违约风险,并具有足够的偿还债务能力。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披露日,公司今年累计担保总额为17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3.71%。公司没有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1、经董事签字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决议;
2、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11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受让上海银马实业公司持有的崇明长江村镇银行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一、股权受让基本情况
上海银马实业公司持有崇明长江村镇银行980万股,占股比例为9.31%,崇明长江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为10526万元。
二、股权受让的定价依据
根据崇明长江村镇银行的净资产确定,拟受让价为1100万元。
三、拟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拟交易对方名称:上海银马实业公司
2、住所:崇明县城桥镇八一路1号
3、法定代表人:龚炳生
4、注册资本:350万元
5、公司类型:集体所有制
6、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汽车配件等
四、股权受让安排: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此议案后签订股权受让意向协议。
2、股权受让的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授权签字盖章,并经上海银监局批准后方能生效。
五、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条款
甲方: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张 忠
乙方:上海银马实业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龚炳生
为乙方所持有的崇明长江村镇银行的股权转让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现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所持有的崇明长江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980万股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愿意受让。
二、转让价格:人民币1100万元。
三、付款方式和时间:
1、在本协议订立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500万元(该款于正式协议生效后抵作部分股权转让款);
2、在甲、乙双方的股权交割、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余款。
四、在产权交割完成后,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崇明长江村镇银行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的原因致本次股权转让不能完成的,属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
2、由于乙方的原因致本次股权转让不能完成的,属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
3、若遇法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或本次交易未获上海银监局批准,则双方免责,都不承担违约责任,恢复原状。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可相矛盾或冲突。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之间日后为转股签订的正式协议,须经上海银监局批准后方能生效。
3、双方之间所转让的980万股股权2011年度的分红权属于甲方,乙方不再参与崇明长江村镇银行2011年度的分红。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盖章后即行生效。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 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