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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荣孤立?老谋深算!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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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突破口
    2012-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 军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形势紧迫,势在必行,关键在于选准突破口,方向正确,措施得当,改革即成功一半。就我国现状而言,未来金融体制改革应率先在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强化地方政府监管权责、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四个方面争取突破。

      王 军

      金融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具有牵一发动全身的全局效应,是振兴经济全局的催化剂,若处理不慎也会成为撼动全局的火药桶。因此,国内外经济形势越是错综复杂,经济社会发展压力越是加大,就越需重视金融体制改革的独特关键作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将强烈激发我国的经济潜能,大幅开拓我国经济发展空间,创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形势紧迫,势在必行,关键在于选准突破口,方向正确,措施得当,改革即成功一半。笔者认为,未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应把以下四个方面作为关键突破口。

      首先,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近年来,得益于我国综合实力攀升,在一般竞争力领域,我国民间资本已高度发达,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准备了物质条件。同时,我国民间资本事实上也早已大范围实质性地参与了金融业务,其激发经济活力优势与造成负面影响均在不少区域和行业有充分体现。因此,因势利导,发展与规范并重,发挥民间资本优势,遏制违法违规经营已成为当前不可回避的现实任务。

      但就现状而言,我国民间资本参与设立金融机构依然还有不少障碍,主要问题是在发起设立某些金融机构时,民间资本不能拥有较为独立的主导地位,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参股作为“监管连坐”几乎成为设立这类机构的准入条件。这不仅束缚了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的自由度,也破坏市场经济体系中权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在客观上增加了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负担。作为短期政策,其不乏合理与现实性,但毕竟难为长久之计。规范民间资本金融行为,防范相关风险最终只能依靠法制与监管体系高效率。笔者为此建议,尽快制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资格审核办法,充实监管力量,实现民间资本设立金融机构资格审批法制化。

      其次,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近年来,我国经济市场化水平不断提高,利率市场化进程相对滞后,两者之间存在加速协同的强烈需求。现实表明,我国加速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基本条件已具备,实现利率市场化收益效应显著增强,现在亟需提升金融体系的市场化程度,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在利率管制下,银行业利润过高,且对管制性利差依赖较大,不仅损害了存款人利益,也大大增加了其他行业的成本,民间市场利率与管制利率差又导致地下金融泛滥。而从银行业现状来看,整体实力近年大幅提升,适应市场的能力已有长足进步,已有多种金融产品实际上已突破了利率限制;从正面效应看,利率市场化将逐步弥合民间市场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差距,增加金融体系透明度,降低金融隐患。同时,修正资金价格扭曲,优化金融体系和资源配置效率,满足不同信用等级客户满意度,也大大有利于倒逼我国银行体系提高竞争力。为争取在三年时间内,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建议尽快分步采取以下措施:稳定短期存款利率,扩大贷款下浮幅度30%到50%;放宽长期大额存款上浮幅度30%到50%;最终全部放开存贷款利率。

      其三,强化地方政府监管权责。建立强大而不遏制活力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打造发达金融体系的难点,也是确保我国金融体系发展规范平衡的核心任务。国际经验表明,发达金融体系必定是多层次金融体系,而多层次金融体系必会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专业化和监管分工精细化。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是建立我国发达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应超前部署,及早成型。

      总体看,近年间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防范传统业务和骨干金融机构风险上已积累了丰富经验,整体监管实效令人满意。但与此同时,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在统管监管问题上力量已明显不足,比如小微金融机构及业务数量庞大,涉及客户众多,业务类型多样,与地方企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联系紧密,单靠中央政府现有监管力量,不仅力不从心,也容易脱离地方经济发展实际,更会形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博弈。但金融机构在日常运行中,地方企业与地方政府又身在利益格局中心,担负地方经济发展重任。这又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存在权责的失衡。有鉴于此,建议尽快匹配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将部分规模较小又贴近地方经济发展的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权限下放地方政府,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

      近年来,国内外金融风险形成机制发生较大变化,非传统金融风险急速上升,影子银行业务以其信息不透明、高杠杆、转移信用风险和期限转移成为重大金融风险新来源。鉴于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已成我国当务之急,创新金融监管机制已是强化地方政府监管的题中应有之义。这要求尽快制订监管法规,厘清监管责任,确立机构和业务登记制,制定和完善业务标准,建立影子银行金融风险损失追溯制度,形成事前风险防范与事后处罚的动态监管机制。

      其四,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前,国际经济金融风险多发,国内经济周期下行,部分金融机构经营风险上升,中小金融机构增多,房地产价格深幅调整带来地方融资平台问题和民间融资风险等内在因素,均会损害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我国未来将有可能进入金融风险高发期,作为预防与化解银行支付风险的重要工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为当时首选。

      为此,需要抓紧与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密切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建设:比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体系,防止金融机构主动提高风险偏好实施风险转嫁;早期存款保险机构建设应主要依托政府信用,确保机构权威性和公信力;建立骨干存款风险评估专业机构,开发存贷款风险评估核心技术等等。此外,还应积极利用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制度,尽力分散化解金融体系的风险,减轻存贷款保险压力,强化金融体系抵御风险能力。

      (作者系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咨询研究部副部长)